如何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
作者:佚名 来源:光明日报 更新时间:2006年12月30日
据光明日报报道: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加强信教群众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的团结,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这反映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宗教工作的新要求。
我国是一个多宗教的国家。在长期历史发展中,形成了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五大宗教并存的格局。除道教外,其他各大宗教都是由国外传入的。我国现有各种宗教信徒1亿多人,宗教活动场所8.5万余处,宗教教职人员约30万人,宗教团体3000多个。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宗教问题是必须高度重视的重要问题,宗教关系是必须正确处理的重大关系,宗教工作是必须做好的重要工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从科学的历史的观点看待宗教,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的关系,更加扎实地做好党的宗教工作,有效地管理和引导宗教,减少宗教中的消极因素,发挥宗教中的积极因素,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把广大信教群众紧紧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共同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奋斗。
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关键是要全面理解和认真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重点要做好以下四方面的工作:一是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二是坚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这是我们党依法执政和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三是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四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