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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佛教协会第八届理事会佛教教育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作者: 来源: 更新时间:2014年06月03日

2014531日中国佛教协会第八届理事会佛教教育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国佛教协会第八届理事会佛教教育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4531在苏州举行。

 第八届理事会佛教教育委员会共有委员22人,参加会议的委员14人,因病因事请假8人。

 国家宗教事务局张乐斌副局长莅会并作了重要讲话,会议听取了国家宗教事务局四司赵忠海副司长的讲话,听取了《全国汉传佛教院校申请学位授予资格办法(试行)》起草情况的说明,审议了《全国汉传佛教院校申请学位授予资格办法(试行)》,通报了中国佛教协会贯彻落实“两个办法”2014年至2017年工作方案。

 会议认为,张乐斌副局长的重要讲话,十分有针对性,不仅言简意赅,而且思想深刻,为全国佛教教育事业的全面发展,为全国佛教院校的建设发展,提出要求,指明了方向。赵忠海副司长的讲话,全面总结了全国佛教界贯彻落实“两个办法”以来的主要工作和成绩,对今后一段时间特别是今年贯彻落实“两个办法”,进行了再动员、再部署,具有很强的指导性。

 会议认为,《全国汉传佛教院校申请学位授予资格办法(试行)》,以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的《全国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实施办法(试行)》为依据,紧密结合我国佛教教育的现状和未来,符合全国汉传佛教院校的实际情况,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会议原则通过《全国汉传佛教院校申请学位授予资格办法(试行)》,并原则同意该“办法”在全国汉传佛教院校试行。《全国汉传佛教院校申请学位授予资格办法(试行)》的贯彻执行,必将对全国佛教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对全国汉传佛教院校的建设发展,起到极大地促进和推动作用。

 会议还根据中国佛教协会贯彻落实“两个办法”2014年至2017年工作方案,原则上同意中国佛学院具备学位授予资格。中国佛学院作为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的贯彻落实“两个办法”的全国佛教院校的唯一试点单位,应该在国家宗教事务局和中国佛教协会的统一领导和指导下,严格按照《全国汉传佛教院校学生学位授予办法(试行)》规定要求,精心准备,精心组织,精心实施,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会议要求,全国各汉传佛教院校,一定要紧密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把学习贯彻国家宗教事务局领导的重要讲话精神,作为传达落实此次会议精神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会议要求,全国各汉传佛教院校,必须认真学习《全国汉传佛教院校申请学位授予资格办法(试行)》,切实掌握其规定、标准和要求,按照国家宗教事务局的有关指示精神,做好贯彻落实的各项工作。

  会议要求,中国佛学院在贯彻落实《全国汉传佛教院校申请学位授予资格办法(试行)》和《全国汉传佛教院校学生学位授予办法(试行)》的过程中,要不断总结经验,努力探索思路,为在全国汉传佛教院校全面开展此项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会议号召,全国汉传佛教院校和全国从事佛教教育工作的人员,要始终高举爱国爱教的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努力秉承教育为要、育才为本的原则,同心同德,团结协作,勇猛精进,为我国佛教教育事业的全面发展做出新的成绩,为我国佛教事业的健康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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