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佛学院教学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 更新时间:2024年06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佛学院教学实践基地的设立和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等有关宗教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佛学院教学实践基地包括下列类型:
(一)爱国主义教学实践基地;
(二)传统文化教学实践基地;
(三)佛教专业教学实践基地。
第三条 爱国主义教学实践基地,以国家级、省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为主。
第四条 传统文化教学实践基地,以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遗址、文化公园和其他有传统文化资源的景区为主。
第五条 佛教专业教学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以佛教活动场所为依托。该类基地能够为中国佛学院的佛学专业课教学提供体验、参学、实践等方面的支持。
第二章 教学实践基地的设立
第六条 中国佛学院佛教专业教学实践基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等法规登记的佛教活动场所,管 理规范,道风纯正;
(二)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三)佛教文化资源及其修学、管理特色与中国佛学院的教学实践要求相符合;
(四)热心佛教教育事业。爱国主义教学实践基地、传统文化教学实践基地具备条件的,可参照本办法佛教专业教学实践基地设立挂牌。
第七条 基地的设立程序如下:在充分协商沟通的基础上,由中国佛学院教务处提出基地建议名录,经中国佛学院院务会研究讨论后,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并呈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由中国佛学院和基地场所函商之后,签订合作协议。
第八条 基地由中国佛学院命名挂牌,命名挂牌后在中国佛学院官网公布。
第九条 基地的合作协议有效期一般为五年。协议到期后,根据双方实际需要和合作成效,可以续签协议;未续签协议的基地自动终止合作。基地名录以中国佛学院官网公布为准。
第三章 教学实践基地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中国佛学院教学实践基地承担以下功能:
(一)接待并配合中国佛学院组织集体教学实践活动;
(二)接待中国佛学院学生在寒暑假期间或特定时段前往参学,并在参学结束时出具鉴定材料;
(三)为中国佛学院教职员工教学研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十一条 中国佛学院以适当方式向学生公布基地名录和学习实践方向。
第十二条 由中国佛学院组织的集体教学实践活动,应在事前以公函函商基地场所,向所在地有关部门报批。
第十三条 中国佛学院学生在前往基地教学实践前,须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请。学生提出书面申请获批后,由办公室开具公函。
第十四条 中国佛学院学生持公函前往教学实践基地。学生在基地期间应当遵守所在场所规章制度,专注教学实践任务。
第十五条 本科生教学实践时间是寒暑假和第八学期;研究生自第四学期起可以申请教学实践。学生所申请的教学实践活动应当与研究方向相关。
第十六条 学生每次教学实践时间一般为一至四周,原则上不超过四周。
第十七条 教学实践结束后,基地的鉴定材料由中国佛学院学生处负责汇总打分并转交至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佛学院院务会讨论通过,报中国佛教协会同意后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佛学院负责解释。
中国佛学院 202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