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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传佛教活动场所义工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1-20 浏览次数:

(2024年10月13日中国佛教协会第十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汉传佛教活动场所(以下简称“场所”)内义务工作者(以下简称“义工”)的服务工作,推动场所的日常建设和运行,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以及《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依照《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设立、登记的汉传佛教活动场所内从事服务工作的义工及其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义工,是指在场所内登记,在场所内自愿、无偿以自己的时间、精力和技能等,为场所的日常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提供义务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 场所应在本场所信众中招募义工。

  第五条 义工服务坚持依法、自愿、无偿原则。

  第六条 义工服务范围包括场所财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宗教活动、公益慈善活动等。

  第七条 场所民主管理组织负责组织管理协调本场所内的义工和义工服务,场所的义工管理接受场所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义工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

  (二)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工作能力;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宗教团体规章制度和所在场所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九条 义工的注册登记:

  (一)申请人向需要义工服务的场所提出申请;

  (二)场所应对义工申请人情况进行认真审核把关,登记身份信息;

  (三)对正式登记的义工,明确服务项目,发放义工证件;

  (四)对因重大宗教活动或突发事件临时招募,服务时间不满72小时的短期义工,可在填写临时义工登记表后开展服务。

  第十条 义工的权利:

  (一)参加场所内的服务活动;

  (二)接受相关的义工服务培训,获得义工服务活动真实、必要的信息;

  (三)获得从事义工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

  (五)自愿终止义工服务,并要求场所注销义工登记。

  第十一条 义工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宗教团体规章制度和场所的相关管理规定;

  (二)根据个人意愿至少参加一项义工服务项目或活动;

  (三)在职责范围内,自觉维护场所的合法权益、庄严氛围和义工形象;

  (四)不得以场所名义传教或从事商业宣传;

  (五)不得将场所内部生活情况传播到互联网;

  (六)自觉抵制任何不法行为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行为);

  (七)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应当根据本场所实际制定义工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 场所可设立专门的义工管理机构或将义工管理职责明确赋予场所现有的内设机构。负责义工管理的场所内设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在场所管理组织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场所义工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

  (二)建立、保存、变更、注销义工登记信息;

  (三)招募、培训、指导、管理、监督义工;

  (四)组织开展义工服务。

  第十四条 场所可按照自身需求,依法依规在场所内发布招募信息。招募时应当公开告知招募服务内容。招募信息应真实、准确,不得包含与义工招募无关的内容,不使用具有诱导性的表达。

  第十五条 场所可根据自身需求,组织义工在场所内开展各项义工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场所可按照自身需求,为本场所义工组织学习、培训等内部活动。场所不得以义工培训名义进行宗教教育或组织宗教体验活动。组织义工参加的内部活动不得通过互联网进行宣传报道。

  第十七条 场所应当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维护义工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义工在服务工作中因个人原因发生违法行为的,由其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义工在服务期间违反场所规章制度,给场所声誉和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场所应予对其进行批评、警告直至劝退、开除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场所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佛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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