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僧衣制度考辨——震华法师《历代僧制泛论》读后
内容提要:本文撰写的目的之一就是力图揭示早期佛教僧制的若干真实,希望通过对“衣制”的考辨,为现代僧制建设提供可资参鉴的历史背景。
关键词:戒律、清规、僧制、衣制
作者湛如,北京大学东方学系博士后。
缘 起
晚晴民国时期佛教的现代化过程与历史更新,是以近代中国佛教界的有识之士,自觉地探索佛教的传统与现代为标志。在太虚、宗仰等人的带动下,创办佛学院、出版佛教刊物,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时代思潮。1913年,太虚大师提出了“教理革命”、“教制革命”与“教产革命”的主张将佛教改革的理论引向了实践。其中教制改革虽然取得了一些进展,但终究因历史的积淀太深及传统势力太强等综合因素,无法使佛教的组织建设更进一步向前推进,历史的车轮仍然在传统与现代的十字路口徘徊。
中国佛教制度史上,百丈禅师的“清规”与太虚大师的“僧制”,堪称为里程碑式的创举,上下千载,古今同唱。前者曾使中国佛教进入了新纪元——禅宗时代,禅宗从此成为中国佛教的主流与代名词;后者则为中国佛教的现代化注入了新的活力,佛教制度的改革仍然余音袅袅,绵延不绝。
震华法师曾对太虚大师的“僧制”改革产生过强烈共鸣,撰《历代僧制泛论》一篇,将佛教僧制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原始僧制,即世尊遗留之戒律制度;第二演进僧制,即祖师创立之清规制度及国家颁行之管辖制度;第三今后僧制,即太虚大师提倡之整僧计划及内政部所定之监督寺庙条例与夫中国佛教会所定之会章。”(《碧严文选》,P.1.)同时,对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深刻分析:
前三制度,第一戒律早为清规所掩,自后清规又复行之不力,名
存实亡,以致一般僧徒彷徨歧途,无从归向,整个佛门一盘散沙。降
至近代,每况愈下,宗则古规尽失,律则毗尼废而不讲,教则统绪难寻。
(《碧严文选》,P.1-2.)
震华法师对晚晴以来佛教界所存在的积弊所做的尖锐批评,实际上也是僧团自身的觉醒,更是对太虚大师僧制的一种回应。在震华法师的视线中,太虚大师的“僧制”无疑是中国佛教制建设的出路所在,对太虚大师的“僧制”进行了总括性的说明,对太虚大师的改革僧制的精神也有着充分肯定。
从道安、百丈、太虚的僧制体系中,我们所看到的是一幅上下千载的佛门精英对僧制建设不懈探求的历史画面。如果把僧制比作一首乐曲,那么道安的僧制就是欢乐的序曲,而这首乐曲的华彩乐章,则要到数百年后的大唐盛世中才訇然奏响,《百丈清规》则是这一乐章中的代表,太虚大师的僧制在千年之后则再次奏起最强音。震华法师在总括前贤的基础上,对传统僧制不仅仅是简单的概括,而是以睿智的目光对当时佛教界的冷峻审视与深邃思考。因此,我们可以说,震华法师的《历代僧制泛论》成为当时僧制建设中不可忽视的一种存在。他继太虚大师之后,又为佛教界提供了一种清醒的声音,同时,震华法师对当时及日后佛教制度建设也充满了深情的期望:
勿依赖一二大德之努力撑持,勿坐待龙天鬼神之拥护默佑,唯有急
起直追,发愤图强,打破旧有因循观念,结成真正和合团体,大精进勇
猛,不受任何恶劣环境所支配,如有高才卓识不妨贡献于公,倘片言微
长,亦当橥于众。能如此做法,庶能挽救危亡于万一矣。不知谁是知音?
闻弹此调,曷兴乎来!(《碧严文选》P.23.)
如何提升佛教的制度建设、使得制度建设的根本宗旨与佛教整体发展相适应,并为佛教的正常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便成了当时僧团中的精英必须自觉担当的历史使命。震华法师所处的时代是社会思潮变迁与佛教界风云激荡的时代,太虚大师以其思想宏富,体系庞大的人间佛教思想观横扫天下,锋芒所向,无不披靡。思想的剧烈变迁自然导致了某些人的心态失衡,一些寺院顽固地坚持旧思想,有些人更加趋向保守。我们在近代一些佛教史料所勾勒出的思想史的墓地里,还可以依稀看到这些无家可归的游魂野鬼漂泊的身影。震华法师的律制思想为太虚大师的僧制建设,无疑进行了有力的注释。在行文不长的《历代僧制泛论》种,字里行间均包含了震华法师对完善僧制的无限热望。
当我们追忆震华法师犀利的批判精神及他为当时佛教所提供的清醒话语时,不禁让人肃然起敬。本文撰写的目的之一就是力图揭示早期佛教僧制的若干真实,希望通过对“衣制”的考辨,为现代僧制建设提供可资参鉴的历史背景。
一、 衣的种类
1.1. 粪扫衣---pūmsukūla
初期佛教比丘以极为简朴的生活方式游化人间,阿兰若者(āranñaka)、乞食者(pūmdapātika)与粪扫衣者(pamsukūlika)是当时比丘生活的真实写照。随着竹林精舍等僧院的出现,比丘的生活方式也在发生着转变。
粪扫衣作为头陀时期的必需品,在僧院集体生活中渐渐地消失。为了突出沙门修道的特征,僧院比丘则将布施所得的衣料染成坏色,一般称之为袈裟。粪扫衣者,顾名思义是普通俗人的弃物,常常散落在垃圾场与墓地等处,身穿粪扫衣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降低修道者对物质生活的贪恋。
粪扫衣作为佛教比丘的最初衣制,也是当时出家修道者的常法(sīla)。佛教的比丘在受具足戒时必须以四依为生涯(cattāro nissayā),四依生涯就是常乞食(pindiyālopabhojana)、粪扫衣(pūmsukūla)、树下坐(rukkhamūlasenāsana)与陈弃药(pindiyālopabhojana),除此之外的施食、施衣、精舍及医药的获得则称之为余得(atireka-lābha)。[1]
根据律藏的衣犍度(Cīvarakkhandhaka)记载,比丘行至坟间拾取衣料,因此粪扫衣主要塚间衣(chavadussa),既死者的衣物或送葬衣。【2】与粪扫衣并列举出的还有市场中丢弃的衣料,律藏曾记载说:pamsukūle yāvadat-tham pāpanike ussaho karaniyo,但这里所指则不是粪扫衣。【3】
《五分律》卷二十一记载了粪扫衣的种类:1、王受位时所弃故衣,2、塚间衣,3、覆塚衣,4、巷中衣,5、新嫁女所弃故衣,6、女嫁时显节操衣,7、产妇衣,8、牛嚼衣,9、鼠咬衣,10、火烧衣。【4】
《四分律》卷三十九也记载了十种粪扫衣:1、牛嚼衣,2、鼠齿衣,3、烧衣,4、月水衣,5、产妇衣,6、神庙中衣,7、塚间衣,8、求愿衣,9、受王职衣,10、往还衣。【5】在以上的衣类中,“王受位时所弃故衣”则指升任新职时所丢弃的旧衣,“覆塚衣”则是死者的亲族为表达对死者的哀思而覆盖在坟墓上的衣服,但比丘取覆塚衣时也曾引起塚主的误会,认为比丘偷取其先人的衣物,于是佛陀指出:“不应取!若聚落移去于后有者,听作粪扫衣意取”。【6】
在汉译的律藏中,《十诵律》只举出了四种粪扫衣:1、塚间衣,2、出来衣,3、土衣,4、无主衣。【7】此间“塚间衣”指用来缠裹死尸而丢弃在坟间的衣料,“出来衣”指缠裹死尸的衣料而又用来布施比丘,“土衣”指被丢弃在坟间、巷陌及垃圾场所的衣料,“无主衣”指散落在村落或空地的无主衣料。佛教比丘以四衣为生涯,其根本目的在于断除贪欲,远离对物质生活的执著,但作为人间修道的比丘为获得粪扫衣也发生过种种争执。【8】同时取居士挂在墙上的浣洗衣物,若以粪扫衣心取而非盗心取者则不犯戒。【9】穿战场上的死者衣及断事处(刑场)的死者衣等事件也时有发生。【10】
于是佛陀规定,战场上的死者衣,应在军人离去之后取。否则会被军人误解为比丘在欣喜死者的伤亡。但死者家属在收拾尸骨时,因死者的衣物被比丘取走而无法辨认,佛陀进一步规定说,应在无人时拾取衣料。当比丘拾取断事处的死者衣后,没有立即进行坏色处理,致使死者的家属经常向死者的衣物哭泣,因此,佛陀令比丘在拾取断事处衣后,应在短时间内将其改制成比丘衣。[11]
化地部律藏对粪扫衣的获取途径及浣洗等问题也作了规定性的说明,若于街巷中拾到粪扫衣,应看衣上是否已有灰尘及日晒多久?同时还需要顾盼左右,进一步确认此衣是否有主,以避免偷衣之嫌。拾到的粪扫衣须洗净后方可穿着入室,为不使粪扫衣变质生虫,应将拾到的粪扫衣立即清洗,但禁止用池中水、上流水及净器洗衣。[12]
《五分律》卷二十记载对塚间衣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13]若诸比丘先在塚间得衣,应与后来者共分,做到利益同均。但诸比丘已离开塚间的范围时,还有其他比丘来索衣时,还应再分最后一次。也有的比丘利用乞食前的时间,前往塚间拾取衣料,并将拾到的衣料进行了隐藏处理,后被一食事已毕的比丘将此诸衣带回僧坊。两位比丘为塚间衣所属的问题产生了争执,后到的比丘认为,塚间衣是无主物,任何人不能占有。最后佛陀裁决说:“应属前比丘,”并规定如有比丘先在塚间得衣又暂时放置在塚间者,应作好固定标志。禁止用骨头及绛汁做记号,需用青、黑、木兰的袈裟片贴在塚间衣上。
《五分律》对塚间衣又规定说,禁止比丘取刚死不久的塚间衣,“佛言:若新死身未有坏处,起尸鬼犹着,不应取其衣,可以还之。若取未伤坏死人衣,突吉罗”。但又有比丘误解了佛陀的这一规定,为获得塚间衣,竟将一睡卧在冢间的人的头打破。于是佛陀又规定:“不应自打,若使人打死尸令坏,犯者,突吉罗”。[14] 《五分律》还记载说,诸比丘在拾粪扫衣时,应根据其重量以及拾取的衣物当中是否存有其他物品,当完全确认后方可拾取。[15]化地部的这些规定,无疑是根本佛教初期僧团的生活写照。
南传律藏的破僧犍度记载了提婆达多(Devadatta)向佛陀提出了五事,分别是林间住、乞食、粪扫衣、树下坐、食鱼肉,其中前四种为比丘的四依生涯,在受比丘戒之际已作为原则被确立。提婆的提案被否定的原因是过分强调原则,而不许有半点的特殊与例外,而这种特殊的例外被《十诵律》称之“余得”,据玄奘法施的记载,提婆达多的教团在七世纪前后还有存在。[16]
1.2施衣-gahapaticīvara
佛教比丘的施衣就是信者所供养的居士衣(gahapaticīvara)。同粪扫衣相比,施衣对贵族出身的比丘来说更容易获得。《巴利律》记载了名叫耆婆(Jīvag)宫廷医师将一件名贵衣服供养佛陀的记录,[17]南传律藏同时规定了施衣的六种衣料:1芻麻衣(khoma)、2古贝(kappāsika)、3侨奢耶(koseyya)、4钦婆罗(kambala)、5沙尼(sāna)、6麻布(bhańga),并将此称为六衣(cha cīvarāni)。[18]法藏部的律藏也记述了粪扫衣及其他十种施衣:1、拘舍衣、2、劫贝衣、3、钦婆罗衣、4、芻摩衣、5、叉摩衣、6、舍菟衣、7、麻衣、8、翅夷罗衣、9、拘摄罗衣、10、嚫罗钵尼,[19]其中《四分律》的1-2-3-4-5-6-7与《巴利律》的3-2-4-1-5-6相等。
以上六种或十种衣料中,芻麻是麻的一种,古贝为棉布,侨奢耶相当于野蚕绢,钦婆罗则等同于羊毛,沙尼与麻布均是麻的种类。法藏部所增加的四种中,舍菟为奢那树的树皮,翅夷罗是鸟毛的制品,拘摄罗为羊毛的一种。
《五分律》卷四列举了五种施衣[20]:1、劫贝衣(kappāsika),2、钦婆罗衣(kambala),3、野蚕棉衣(koseyya),4、苎衣(sāna),5、麻衣(bhańga)。《十诵律》卷六堕法第三则举出了十一种施衣:1、青衣、2、黄衣、3、赤衣、4、白衣、5、麻衣、6、野麻衣、7、芻摩衣、8、侨奢耶衣、9、翅夷罗衣、10、钦婆罗衣、11、劫贝衣。其中,前四种为衣料的原本色料,后六种施衣与其他律藏的记载是相同的。
佛教比丘的衣料从粪扫衣到施衣的变化,同僧伽的生活形态人员构成及活动区域等有着一定的联系。无论是六种施衣还是十种施衣,似乎佛陀并没有对其进行范围上的限制。但三衣作为比丘的常物,并使其成为袈裟色,已在律藏中有明确的规定。
此外,据《十诵律》卷二十七记载,有若干种衣禁止比丘穿着,1、髮钦婆罗、2、角鸱翅衣,因其是外道相,若穿着者得偷兰遮。3、麁氀衣、4、皮衣、5、打木衣、6、阿拘草衣、7、拔拘草衣、8、拘赊草衣、9、文若草衣、10、婆婆草衣、11、藳草衣等不应穿着,违者犯突吉罗。12、真青衣、13、真黄衣、14、真赤衣、15、真白衣、16、一切毛皮衣、17、偏袖衣、18、複衣、19、一切毡衣、20、一切贯头衣、21、一切绣衣、22、一切衫、23、一切绔、24、一切贮绔、25、一切裈、26、一切波罗弥利衣、27、一切舍勒衣、28、一切白衣服等不应穿着,违者得突吉罗。同时,29、树生衣、30、麁毛氀钦跋也禁止穿着,违者犯突吉罗。麁毛氀钦跋由于“寒时大寒、热时大热、麁涩、坚硬、令人皮麁”等五种原因,成为禁衣之例。[21]
《五分律》卷二十的<衣法>中也列举了种类有限的禁着衣,分别是斑色綖织衣、光色衣等。[22] 《四分律》卷四十则认为,禁着衣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区别白衣与外道。有比丘以头陀行法的名义而穿着种种奇装怪服,受到佛陀的禁止,如裹头、诞陀卢多梨着衣法、着一衣、串头衣、着袄、皮衣、着褶、着绔、着行藤、着蒲草行藤等属有别于白衣的禁着衣。绣手衣、草衣、树皮衣、树叶衣、珠璎珞衣、鹫毛衣、人髮髮钦婆罗衣、马毛犀牛尾髮钦婆罗衣等属有别于外道的禁着衣。有的比丘觉得佛陀的规定过于烦琐,于是裸露形体,并辩是头陀行法,当然也受到释迦牟尼的批评。[23]
佛陀为比丘所制定的衣法,是以比丘的修学为前提。也就是说,一切不利于僧伽整体形象的衣法,比丘严禁穿着,同时虽有利于比丘们的生活,但引起他人误解的衣法也在禁止之内。比丘的衣物以朴素、无欲为旨归,有时一些衣物与衣法虽在禁止之内,但佛陀更注重比丘行为的动机。“心戒”作为佛陀的结戒的原则,在衣法的问题上也体现得淋漓尽致。尽管不同律藏对许多衣法的记载有许多不同之处,由此也反映出部派佛教对衣制的种种看法,但“心戒”仍然为彼此之间共同所承认。如早期的比丘以四依为生涯,远离华丽衣物,但法藏部律藏却记载了特殊的例外,即允许比丘穿着贵重的衣物。[24]
1.3真是净施与辗转净施
净施衣属于三衣以外所得的衣物。据《四分律》卷十六记载了真实净施与辗转净施的两种施衣:
真实净施者,言此是我长衣未作净,今为净故,与长老作真实净
故。辗转净施者,此是我长衣未作净,今为净故与长老,彼应如是语:
长老听,长老有如是长衣未作净,今与我为净故,我便受。受已当问
言:欲与谁耶?应报言:与某甲。彼应作如是语:长老,有如是长衣未
作净,今与我为净故,我便受。受已与某甲比丘,此衣是某甲所有,汝
为某甲故,守护持随意用。是中真实净施者,应问主,然后取著。辗转
净施者,语以不语,随意取著。若比丘,真实净施衣不语主而取著者波逸
提,比丘尼波逸提,式叉摩耶、沙弥、沙弥尼突击罗。[25]
真实净施(sammukhā-vikappan)也就是对面净施,实际也仅限于语言上的施与,目的是为了合理地拥有三衣以外的衣物。经过长老的说净,使超过“衣时”的长衣(多余的衣)变为净施衣,并将净施衣布施给某一位比丘代替保存,以供在三衣丢失或破损时备用。这种经过说净的净施衣的所有权归净施方,接受净施者只有暂时保存的权力。当净施者在必要之时,需取回净施的衣物时,应对代为保管者说明事实情况后,便可取回穿着。保管者没有拒绝的权力,也没有随时穿用的权力。
辗转净施(parammukhā-vikappanā),是指以一比丘为证人,在这一比丘不在的场合下的施与,净施衣的保管者为净施者本身,穿着随时,不受任何人的限制。
Vikappanā(净施)不仅是衣(cīvara),钵、金银等也属于净施的范围。《五分律》将两种净施译为“对人净施”与“独净施”,《摩诃僧祗律》译为“对面净施”与“对他面净施”。净施衣重点是指“长衣”,同时净施也有最低的限量(vikappanupagapacchima),凡长佛的八指,幅为佛的四指以上的布均需要净施。[26]
如将以上限量的衣布保存过十日而不净施者犯舍堕,需在僧伽内供出并忏悔,《巴利律》主张应在四人以上,别众四人以上二人以下的范围内举行忏悔。过十日的舍衣并非僧团所有,南传、大众部及法藏部的律藏均认为应归还已经忏悔者。忏悔者将舍衣应视为新衣,并进行净施。此次接受施予者如认为此衣曾是舍衣而不归还者,犯突吉罗。[27]
与真实净施相关的是净施衣不与取戒。《巴利律》对此戒的制戒因缘作了记载,跋难陀释子接受了自己兄弟弟子的净施衣后占为己有,不归还施与的比丘。这一消息辗转被佛陀知道,于是制戒说:“他比丘净施衣,未经施予者的许可而穿着这波逸提”。[28]
《四分律》记述了六群比丘将长衣施予关系较好的比丘,当需要之时没有知会对方而自由取用。[29] 《十诵律》关于净施衣不与取戒的制戒因缘也与六群比丘有关。六群比丘平时对自己的衣物不洗、不染、不割截、不缝补,并将陈旧或褴褛的衣物送给其他比丘或比丘尼,接受施予者将这些陈旧的衣物重新修理、缝补或染净,当破旧的衣物焕然一新时,六群比丘则矢口否认了真实的布施,将衣物再次取回穿着。[30] 《十诵律》在制戒的因缘中,并没有直接提到真实净施,《根本有部律》关于此戒的制戒因缘与《十诵律》大众相同。[31]
大众部的律藏的制戒因缘也与六群比丘有关。六群比丘整天频繁地将别人的净施衣更换穿着,佛陀由此而制戒。《摩诃僧祗律》的意趣是,净施衣—他人的暂时净施,而并非受持衣。若将净施衣变成受持衣,其前提是将当下的受持衣施舍。[32]
诸部律藏对此戒制定因缘的记载有许多出入,这种记载上的差别也反映出净施衣并不是最初期的律制,而是在僧团演进过程中逐渐出现的。关于这一点,我们还可以从净施衣不语取戒的条文规定中寻找它们的分野。《巴利律》波逸提法第五十九条记载:
59. Yo pana bhikkhu bhikkhussa vā bhikkhuniyā vā sikkhamānāya vā sāmanerassa vā sāmaneriyā vā sāmam cīvaram vikappetvā apaccuddhārakam paribhuñjeyya,pācittiyam.[33]
说出世部传持的《梵文戒经》:
63. Yo puna bhiksu bhiksusya vā bhiksunīye vā śramanerasya vā śramanerīye vā śiksamānāye vā cīvaram datvā apratyuddhareya paribhuñjeya, apratyuddhāraparibhoge pācattikam.[34]
《摩诃僧祗律在比丘戒本》的波逸提法第六十三:
若比丘,净施五众衣后不舍而受用者波逸提。[35]
《四分僧戒本》波逸提法第五十九条:
若比丘,净施比丘、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弥、沙弥尼衣,不问主辄著者波逸提。[36]
《五分戒本》波逸提法第八十一条:
若比丘,与比丘、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弥、沙弥尼净施衣还夺波逸提。[37]
《十诵比丘波罗提木叉戒本》波逸提法第六十八条:
若比丘,与比丘、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弥、沙弥尼衣,辄还用波逸提。[38]
《根本说一切有部戒经》波逸底伽法第六十八条:
若复苾芻受他寄衣,后时不问主,辄自著用者,波逸底伽。[39]
《解脱戒经》波逸提法第五十九条:
若比丘净施沙弥衣钵,不问辄用,波逸提。[40]
在以上所引用的条文规定中,《巴利律》净施是出家的五众,说出世部的《梵文戒经》与《巴利律》的记载大致相同,所不同的是由datvā - 给予代替了净施。《五分戒本》中的将净施衣从对方处“夺回”的记载于其他律藏不同。义净翻译的《根本说一切有部戒经》中并没有“净施”一语的出现,而A.C.Banerjee在所刊行的《梵文戒经》波逸提法第六十八条记载,yah punar bhiksur bhiksoś cīvaram vikalpya tatah paścād apratyuddhārya paribhumjīta pāyantikā.[41]其中,vikalpya一词与巴利语的vikappeti - 净施为同一系统的语言。《解脱戒经》中净施的对象只是提到了沙弥,并增加了“钵”的内容。
说出世部的《梵文戒经》、《十诵律》及《根本有部律》除外,其他戒经基本上是将衣净施后,在没有知会对方的情况下而穿着者,犯波逸提,此是净施衣不语取戒的核心所在。
二、比丘的三衣与净法
2.1. 三衣的截缕净
据《五分律》卷二十的记载,佛陀因见到比丘肩担重衣行脚,为物所累,而亲手于冬季的初、中及后夜感受三件衣物足可以御寒,于是召集诸比丘结戒,为诸比丘制蓄三衣。[42] 《巴利律》也记载说:atilahum kho ime moghapurisā cīvare bahullāya āvattā,yam nūnāham bhikkhūnam cīvare sīmam bandheyyam mariyādam thpeyyan。[43]三衣分别是僧伽梨(samghātī)、郁多罗僧(uttarāsańga)、安陀会(antaravāsaka)。三衣重点是在数量上的限制,但也有比丘将三衣理解成一般组合性的概念,出现了外出所用的三衣、僧园日用的三衣、洗浴用等多种三衣。实际上,比丘除上述三衣之外,原则上禁止拥有其他的长衣物,[44]目的是为了顺应当时一般沙门集团的习惯,同时更重要的是为了摆脱物欲的束缚。三衣并非佛陀所创造,但将三衣作为一组衣物及将三衣割裁成五条、七条等做法则始于佛陀。
据《四分律》卷四十的记载,佛陀一次在王舍城南方行脚,见到农田划分齐整并井然有序而深受启发,于是令阿难教诸比丘作衣法。将比丘的原来所披的三衣裁剪成农田状,其寓意是僧伽衣为福田衣,在家居士供养由此可获得福德,其次可以避免比丘三衣被行窃所盗。因此,我们也可以看出三衣原来仅仅是三块布,同一般的服饰并没有严格的区别。阿难忠实地执行了佛陀旨意,教诸比丘将原来的整块布裁剪成若干条,也得到了佛陀的赞许。在具体的条数上也有相应的规定,即以五条、七条、九条为标准条数。[45]
据《十诵律》的记载,将制作三衣的布料裁剪成若干条块还具有区别于外道的缘故。瓶沙王在一次外出巡视的途中,误将外道梵志当成佛教比丘而遥相礼拜,以此因缘,瓶沙王建议佛陀对僧装进行整改,而不至于与外道混淆。[46] 《五分律》对此做了记载说:“此名为割裁不共之衣,与外道别异,冤家盗贼所不复取”。[47] 《萨婆多毗尼毗婆沙》卷四也记载:
僧伽梨、郁多罗僧、安陀会,所以作此三名差别者,欲现未曾有法
故。一切九十六种,尽无此三名,以异外道故,作此差别。[48]
三衣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层数上的变化,安陀会与郁多罗僧在做新衣之际为两重,僧伽梨为四重。若以粪扫衣为三衣的布料,在层数上则不受限制。关于三衣的具体条数《五分律》认为一长一短或两长一短,或三长一短,左条叶左靡,右条叶右靡,中条叶两相靡,同时又因长老柯休得一衣,欲作安陀会太长,欲作僧伽梨、郁多罗僧皆少的缘故,佛陀又规定应根据所得衣料的多少而制三衣,即“若不足应三长一短,若复不足听两长一短,若复不足听一长一短,若复不足听贴作叶”。[49]
《巴利律》对三衣的条数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在提到迦絺那衣—kathina时指出,在所获衣料的当日,将其裁成五条或过五条(pañcakena vā atirekapañcakena.)[50] 《摩诃僧祗律》 对三衣条数的规定是,“五条应一长一短,七条乃至十条,两长一短,十五条三长一短”。[51] 《萨婆多毗尼毗婆沙》卷四载:
僧伽梨,下者九条,中者十一条,上者十三条。中僧伽梨,下者十五
条,中者十七条,上者十九条。上僧伽梨,下者二十一条,中者二十条,
上者二十五条。下僧伽梨二长一短,中僧伽梨三长一短,上僧伽梨四长一
短。若下僧伽梨三长一短,得受持著行来,得突吉罗。正衣量三五肘,若极
长六肘,广三肘半,若极下长四肘,广二肘半若如法应量三五肘,受时应言:
此衣则成,受持无过。【52】
关于三衣的条数,诸部律藏并没有统一的说明。南传律藏只是在迦絺那衣的关联内容提到过五条或过五条,法藏部律藏所记载的最高条数为十九条,大众部为十五条,《十诵律》十五条,《萨婆多毗尼毗婆沙》为二十五条。三衣在条数上分野,在一定程度上与三衣的学处有关,至少在根本分裂以前,三衣的规定上没有得到统一的意见,部派时期的三衣学处仍然处于浮动状态。三衣中五条为下衣,七条为上衣,七条以上者为外衣,汉地佛教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了《萨婆多毗尼毗婆沙》的影响,将僧伽梨分三品,二十五条者为上上品衣。
2.2.三衣的染净与点净
《巴利律》将不坏色戒置于波逸提法第五十八条,《根本有部律》称为“著不坏色学处”,《四分律》的波逸提第六十条,《五分律》的波逸提第七十七条,《摩诃僧祗律》与《说出世戒经》的波逸提第四十八条,《十诵律》的波逸提法五十九条,《解脱戒经》的第六十八条均记载了这一条学处。道宣在《四分律行事钞》将此戒称为“着新衣戒”,[53]
《巴利律》对此条文的记载是:
58.Navam pana bhikkhunā cīvaralābhena tinnam dubbannakaranānam aññataram dubbannakaranam ādātabbam nīlam vā kaddamam vā kālasāmam vā. Anādā ce bhikkhu tinnam dubbannakaranānam aññataram dubbannakaranam vavam cīvaram paribhuñjeyya,pācittiyam.[54]
《巴利律》对染净与点净并没有明确区分,可以取青-nīla,泥-kaddama,黑-kāla任何一种色进行染净,经过染净的衣称为袈裟。在三种色彩中,kālasāma-为暗色,泛指暗绿、暗褐及暗灰等与黑接近的染色,而泥色的含义同样也不明确,灰色、黄色及石灰粉均与泥色相近似。汉译的律藏中,《僧祗》、《四分》、《五分》及《解脱戒经》将三色译为“青”、“黑”、“木兰”、“赤(lohita)”、“黄(pīti)”。
法藏部的律藏对比丘着新衣作了严格的规定,强调指出,比丘必须将所获得的新衣料染成三种坏色,每一种染色随意多少。三种坏色为青色、黑色、木兰色,不染新衣者波逸提,新衣的内容包括最新获得与崭新的布料。其中保存重衣及轻衣而不作净者犯突吉罗,将未染色的衣料寄存于居士家者同样突吉罗,与以上相反者无犯。[55]
大众部的律藏在第四十八单堕的新衣戒中,对三衣的点净法作了说明。同《四分律》一样,将所获新衣染成青、黑及木兰三种色。无论从任何地方获得新衣均染成坏色,犯者波逸提。
衣者包括新成衣、钦婆罗衣、叠衣、芻摩衣、憍舍耶衣、舍那衣、麻衣、驱牟提衣。青色包括铜青、长养青,石青三种。铜青者,“持铜器覆若酒瓮上著器者”,长养青者是蓝淀青,石青者是空青,用此三种青色作点净。黑色者包括名字泥与不名字泥两种,木兰者则是呵梨勒、阿摩勒等。获得新僧伽梨等三衣及雨浴衣、覆疮衣、尼师坛同样需要作净,违者波逸提。同时,钦婆罗衣作截缕净与青点净,只作截缕净不作青点净者波逸提,作青点净而不作截缕净者越毗尼罪,两者均不作者,犯一波逸提及越毗尼罪。叠衣作截缕净、染净及青净三种净,违者犯一波逸提及二越毗尼罪。芻麻衣的作净与叠衣同,憍舍耶衣作净与钦婆罗衣同,舍那衣、麻衣及驱牟提衣的三种作净与叠衣同。
大众部的律藏又规定说,作净时应大小相宜,最大者四指,极小者如豌豆。如果用呵梨勒等于铁上研磨取汁作点净时,不应同时将汁洒在衣料上,而是按一、三、五、七、九等奇数点净,并避免点净的效果成花色。当然,如在浣洗及折叠时有泥土沾落或鸟粪足泥者亦名为净。 将新获得的杂碎物缝补在一处时,一处作净,缝补多处时,多处作净。[56]
化地部所传持的《五分戒本》的波逸提法第七十七条载:“若比丘新得衣应三种色作帜,若青、若黑、若木兰,若不以三种色作帜波逸提”。[57]化地部以“三种色作帜”的记载,透露了《五分律》的点净立场。
《十诵比丘波罗提木叉戒本》波逸提法第五十九条载:
若比丘新得衣,应三种坏色,一一坏色,若青、若黑、若木兰。若
比丘三种坏色中,不一一坏色,若青、若黑、若木兰作新衣波夜提。[58]
戒经将三色中的“木兰”变为“茜”,kādiśāma一词在F.Edgerto的《佛教混成梵语词典》中同kālaśyāma为同一词,其含义为“黑”,[59]而“茜”是从植物根茎取出的深赤色,与黑色接近,实际上也就是木兰色。
在以上的诸部律藏的戒经中,除《五分律》的三种色以“帜”来表述,突出了点净的主张外,其他律藏对三种坏色的解释基本上是一致的,尽管《十诵律》以“茜”代替了“木兰”及《根本有部律》以“黄色”代替“木兰色”,但三种坏色的主色调仍然以“青”、“黑”、“木兰”为主。但《五分律》又强调指出,诸比丘不许将衣染成纯黑色,原因是由于佛陀异母弟难陀的身高低佛四指,并且相貌庄严,佛陀令难陀著黑色衣以是与佛的区别,因此,黑色以是难陀衣制的特点。[60] 《五分律》对无法坏色的衣料作了规定,流露出律制的原则与变通,既“不能令纯色坏者,听在僧坊内著”。[61]
在以上讨论中,是我们看到“点净”与“染净”是新衣作净的必要方式。染净既是将新获得的衣料全部染成三种坏色,点净则是在新衣料的每一块布上进行涂点,并且以奇数为主。律藏中并没有明确指出两种作净的先后次第,应该说新衣作净的具体方法在部派时期尚未得到统一,这或许与佛教流行区域的风俗有关。从推测来看,作净的顺序也许是染净在先,点净在后。
《摩诃僧祗律》卷二十八记载了王舍城的比丘身穿上色衣并遭到世人讥嫌,因此佛陀规定比丘禁止着上色衣,同时明确了上色的范围,“丘佉染、迦弥遮染、俱鞞罗染、勒叉染、卢陀罗染、真绯郁金染、红蓝染、青染、皂色、花色,一切上色不听。应用根染、叶染、花染、树皮染、下至巨磨汁染”。[62]身穿上色衣的比丘,被认为是行白衣仪法,与世人无异。
《五分律》进一步指出了外道仪法与白衣仪法,其中“内著贯头衣,外披劫贝衣或欲作苏摩衣,斑劫贝衣,或欲著指环、画眉眼,著杂色革履。以事白佛,佛言:愚痴人!此是白衣仪法,一切白衣仪法皆不得作,犯者突吉罗”。而人髮衣、鹿皮衣、羊皮衣、鸟毛衣草树皮衣、叶衣等为外道仪法。同时,还有比丘认为既然佛陀赞叹少欲知足,并制定了种种相关的衣制,不如以裸形行世,这种极端的行径也属于外道仪法。[63]
佛教比丘到底应该拥有多少衣为宜?在律藏中并没有找到确切的答案。三衣是比丘日常所用衣,除此之外其他衣物是否可以受持?《五分律》卷二十对此作出了回答:
优波离问佛,世尊!几种衣应受持?佛言:三衣应受持。襯身衣、
雨浴衣、覆疮衣、蚊橱敷经行处衣、障壁虱衣、单敷衣、坐具护髀衣、
护膊衣、护头衣;拭体巾、拭手面巾、针线囊、钵囊、履囊、漉水囊,
如此诸衣,若似衣皆应受持。[64]
按照化地部律藏的记载,佛教比丘除日常的三衣外,尚有其他十种衣的存在。衣物的数量多少与具体的生活环境有关,十种也是个流动的概念。“随方毗尼”及因地、因时、因人等诸多因素是律制的基本精神,衣制问题也概莫能外。部派之间对此及相关问题记载的差异,也仅仅是一个部派或一个区域的意见折射。
同时,值得关注的是各个部派是否穿着不同色彩的衣?如果这种可能存在的话,那么僧衣也就成为不同部派的象征。当然,由于部派的名目繁多,也不可能每一部派均有自己的独立衣制,一些较小的部派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销声匿迹或加入势力较强的部派。几个主要部派基本上都有各自色彩的僧衣,其色彩以青、黑、木兰等粗色调为主。
根据宋代佛教史学家赞宁在《大宋僧史略》中的记载,萨婆多部着皂色衣,昙无德部着绛色衣,弥沙塞部着青色衣,昙无德部的僧侣也着赤布。[65]赞宁的这一说法,我们在《舍利弗部经》中找到了依据。
《舍利弗问经》根据不同部派的特长而区分了他们的衣饰,摩诃僧祗部因“勤学众经,宣讲真义,以处本居中,应着黄衣”,昙无屈多迦部,“通达理味,开导利益,表发殊圣,应着赤衣”,萨婆多部,“博通敏达,以导法化,应着皂衣”,迦叶维部,“精勤勇猛,摄护众生,应着木兰以”,弥沙塞部,“禅思入微,究畅幽密,应着青衣”。[66]
初期的佛教比丘以四依为生涯,粪扫衣成为修道者的象征之一,伴随着僧团生活形态的变迁,比丘的僧衣来源也悄然地发生了变化,塚间衣、施衣逐渐进入了僧团的生活,加之部分贵族子弟的出家,他们在衣物的获取方面相对容易,这些都促使僧团制定更切合实际的衣制。尽管各种衣制的规定较为烦琐,但无疑是为了僧伽能远离对物欲贪恋及避开不必要的纷扰为旨归。由于衣物往往是体现一个人身份的标志之一,所以僧团的任何一员在获得衣物之时,通过染净与点净及截缕净的处理,使鲜艳的色彩转为平淡,使个体的身心更接近于修道,衣制体现着戒律理念的平等与和谐。
2.3.佛衣与僧衣的尺寸
据《巴利律》与《四分律》及《十诵律》记载,与佛等量作衣戒的制戒因缘与佛陀的异母兄弟难陀(Nanda)有关。[67]难陀的身高低佛四指,同时相貌又端正殊妙,当难陀穿着与佛等量的衣服出现时,经常会引起许多其他比丘的误会,误以为是佛陀的到来而起立相迎。法藏部的律藏报道说,佛令难陀着黑衣并结戒。《五分律》也提到了难陀于佛等量衣的事。佛陀基于难陀低佛四指,令难陀的衣短佛衣两指,并与难陀身体相符。[68]同时又因六群比丘所着衣与佛等量故,遭到一般比丘的讥笑,佛陀则禁止比丘着衣与佛相等。
与此不同的是大众部的律藏,《摩诃僧祗律》在记载与佛等量衣的制戒因缘时说,诸比丘留长缕衣与外道无异,致使信徒将比丘误认外道,于是佛陀令比丘将衣作截缕净与染作净。截缕净与佛等量衣的制戒因缘似乎并没有直接联系,大众部律藏的这一记载显然令人比较困惑。[69]
《巴利律》波逸提法第九十二条的“与佛等量作衣戒”中说明了佛衣的尺寸,并规定比丘衣不得与佛等量:
92.Yo pana bhikkhu sugatacīvarappamānam cīvaram kārāpeyya atirekam vā, chedanakam, pācittiyam. Tatridam sugatassasugatacīvarappamānam, dīghaso nava vidatthiyo sugātavidatthiyā, tiriyam chavidatthiyo, idam sugatassa sugatacīvarapamānam.[70]
《巴利律》波逸提法第九十二条说:“诸比丘!与善逝的衣等量或超过者,切断波逸提。所说如来衣的量,长为佛九搩手,宽六搩手,这是如来衣的量”。
大众系说出世部传持的《梵文戒经》波夜提法第八十九条与《巴利律》的内容基本相同,只是增加了固定的文句“世尊、如来、阿罗汉、正等觉者”,使行文显得过长。
(89). Yo puna bhiksuh sugatacīvaramānam cīvaram kārāpeya-kiñ ca tasya bhagavato tathāgatasyārhatah samyaksambuddhasya sugatasya sugatacīvarapamānam dīghaśo nava vitastīyo sugatavitastastinā, tiryak sat. idam tasya bhagavato tathāgatasyārhatah samyaksambuddhasya sugatasya sugatacīvarapramānam tato vā punar uttarim kārāpeya, cchedanapācattiham.[71]
此外,《摩诃僧祗律大比丘戒本》、《四分僧戒本》、《五分戒本》、《十诵比丘波罗提木叉戒本》等有所记载。[72]以上戒本几乎都认为佛衣量长为佛九搩手,宽六搩手,只有《四分律》与《根本有部律》提出长为佛的十搩手。但由于佛的身高高于一般比丘,于佛等量衣的现象应出现在佛陀住世,由于阿难陀的缘故而制戒的说法应是可信的。《五分律》记载佛的一搩手为二尺,《摩诃僧祗律》认为佛的一搩手为二尺四寸,以前者计算,佛衣的长为十八尺,宽为十二尺;以后者计算,佛衣的长为二十一尺六寸,宽为十尺四寸。
佛陀对一般比丘的衣制原则并无特殊的地方,同样强调量体裁衣。《五分律》卷九说:“复有诸比丘短小,不知云何作衣?以是白佛,佛言:听随身长短作衣”。《摩诃僧祗律》也说:“常随自身量作”。同时,大众部的律藏对比丘三衣的尺寸作了说明:
僧伽梨有三种,上、中、下。上者,长五肘,广三肘。中者,长
五肘,一不舒手广三肘。下者长四肘半,广三肘,一不舒手,着衣时,
缘相,降二指作。郁多罗僧有三种,上、中、下。上者长五肘,广三
肘。中者长五肘,一不舒手,广三肘,一不舒手。下者长四肘半,广
三肘一不舒手。作安陀会亦有三肘,上、中、下。上者长五肘,广三
肘。中者长五肘,一不舒手,广三肘,一不舒手。下者长四肘半,广
三肘,一不舒手。[73]
以上是僧伽梨-外衣、郁多罗僧-上衣及安陀会-内衣的尺寸,大众部以肘为计算单位,但并没有对肘作出进一步说明。根据道宣《戒坛图经》中认为一肘为唐尺的一尺五寸。[74]普光《俱舍论记》卷十二与法宝的《俱舍论疏》卷十二均记载一肘为唐尺的一尺六寸。[75]普光的理解应与玄奘有关,玄奘所说的一肘等于唐尺的一尺六寸的说法比较可信。
以此计算,三衣的长与宽如下:上,长八尺,宽四尺八寸;中,长七尺六寸,宽四尺四寸;下,长七尺二寸,宽四尺四寸。《根本有部律》则举出竖二肘与横五肘及竖三肘与横五肘两种衣的尺寸。[76]
三、比丘的常用衣类
《巴利律》波逸提法第71条至82条为<如法品第八>-Sahadhammikavaggoatthamo,[77]其中三条是为衣法。舍堕法共三十条,其中衣法十六条。鉴于衣法的学处与衣净法密切相关,现将其中若干条进行举要讨论。
3.1.覆疮衣(Kandupaticchādi)
覆疮衣(Kandupaticchādi),顾名思义是患皮肤病时的护衣。据《四分律》记载,诸比丘患疥等病,流出的脓血玷污了衣服、身体与卧具,因此,佛陀令比丘储蓄覆疮衣,并且允许使用质地柔软的布料,以避免粗布所带来的摩擦之苦。[78]《十诵律》则说维耶离国的土地潮湿,佛陀听许诸比丘用覆疮衣,但脓疮愈合后十日应舍弃。[79]《巴利律》记载说六群比丘作宽大的覆疮衣,前后拖地而行,遭到诸比丘的非难,佛陀以此因缘结戒,《巴利律》突出了覆疮衣的衣量,并没有提到覆疮衣的具体制戒因缘。[80]《摩诃僧祗律》主张以三衣中的安陀会用作覆疮衣,认为使用覆疮衣期间,无须作净施。[81]
《巴利律》将过量覆疮衣戒置于波逸提法的第九十条,大众部系统的《摩诃僧祗律》及《说出世部戒经》将此戒置于第八十七条,其他律藏均为波逸提法的第八十八条。现将《巴利律》等所记载的条文抄录如下:
90. Kandupaticchādim pana bhikkunā kārayamānena pamānikā kāretabbā; tatr’ idam, pamānam, dīghaso catasso vidatthiyao sugatavidatthiyā, tiriyam dve vidatthiyo. Tam atikkāmayato. Chedanakam, pācittiyam. [82]
《巴利律》提示诸比丘作覆疮衣时应适量,既长为佛手的四搩手,宽为二搩手,如超过此量者,应将多余的部分切断后并犯波逸提罪。说出世部《梵文戒经》与此记载基本上是一致的,只是在“幅二搩手”一词中,缺“搩手”二字。
(87). Kandūparaticchādanam bhiksunā kārāpayamānena prāmānikam kārāpayitavyam. tatredam pramānamdīrghaāo catvāri vitastīyo sugatavitastinā, tiryag dve. Taduttarim kārāpeya, cchedanapācattikam. [83]
《摩诃僧祗律大比丘戒本》波夜提法第八十七:
若比丘作覆疮衣,应长四修伽陀搩手,幅二搩手,若过,截已,波夜提。[84]
《四分僧戒本》波逸提法第八十八:
若比丘作覆疮衣,当应量作。是中量,长佛四搩手,幅二搩手。若成过,波逸提。[85]
《十诵比丘波罗提木叉戒本》波夜提法第八十八:
若比丘欲作覆疮衣,应量料。是中量,长四修伽陀搩手,广二修伽陀搩手半,若作过,波夜提。[86]
诸部律藏对覆疮衣的制定因缘与条文规定没有太大的差异,反映出覆疮衣在佛陀时代基本上已经确定。条文中重要的是对“量”的规定,适量的覆疮衣,属于合法的拥有,并不需作净施的举措。但覆疮衣的拥有时间,不得超过脓疮愈合后十日。同时,根据条文的内容来看,覆疮衣应是一块未剪裁的布料,染色是否或许无关紧要。
3.2.雨浴衣-vassikasātika-cīvara
3.2.1.结戒因缘与条文规定
《巴利律》波逸提法第九十一条与舍堕法第二十四条均是与雨浴衣相关的戒,前者重点强调雨浴衣的大小适量问题,违者波逸提,后者是指在雨季未来临时而提前受用者犯舍堕。
《根本有部律》在舍堕法第二十八是“预前求过后用雨浴衣学处”,[87]而道宣在《四分律行事钞》将此戒称为“过前求雨衣过前用戒”,[88]两者在名称上存在着差异,前者的“预前求”与《四分律》的“过前求”含义相同,都是指提前接受雨浴衣。所不同的是“过后用”与“过前用”,《根本有部律》的意思是说当雨季过后仍然可以继续使用,而《四分律》则说在规定的时间前使用。
法藏部“过前用”的考虑与不同地区雨季来临的时间不同有关,注重雨浴衣的实效性与灵活性。但在具体的区域内,雨季尚未来临而提前使用者则犯舍堕。《巴利律》、《五分律》与法藏部律藏的记载基本一致,因此可以推断雨季之前求与雨季之前用的记载更接近当时的情况。
关于这一舍堕法的制定因缘,《巴利律》、《十诵律》与《根本有部律》均认为与六群比丘提前穿着有联系,当雨浴衣破损时,便直接裸体雨浴,于是佛陀集诸比丘结戒。[89]但允许比丘使用雨浴衣则是此戒制定的前提所造,法藏部等律藏对此作了较为详细的记载,并提到了有名毗舍佉女八愿。[90]由于对春季的最后一个月求雨浴衣,半月作衣的理解上差别,致使六群比丘过于提前求雨浴衣及一切时穿着雨浴衣。为了纠正这一做法,佛陀对准备及使用雨浴衣的具体时间作了明确的规定。
《巴利律》舍堕法第二十四:
24. Māso seso gimhāna’ ti bhikkhunā vassikasātikacīvaram pariyesitabbam. Addhamāso seso gimhānan’ ti katvā nivāsetabbam. Oren ace māso seso gimhānan’ ti vassikasātikacīvaram pariyeseyya, oren’ aḍḍhamāso seso gimhānan’ ti katvā nivāseyya, snissaggiyam pācittiyam.[91]
热季尚有一个月时,应准备雨浴衣,热季剩半月时作雨浴衣。若在此前,准备及作雨浴衣者,尼萨耆波逸提。热季-gimhāna,一般译为“春”。由于印度一年分春季、雨季及秋季(也称干季),而四、五月份属于酷暑季节,六至九月为雨季。
河水的泛滥,对比丘的乞食及云游修学构成了威胁,对于佛教僧团来说,雨季安居为年中的重要行事。在春季还有一月时应从居士等处乞得布料,并进行适量地裁剪成雨浴衣,但时间上需要遵守具体的规定。雨季的雨量较大,加上气候炎热的原因,比丘可以使用雨浴衣直接在雨中洗浴,雨浴衣,实际上为大小适量的一块布。雨浴衣只限定在雨季使用,雨季结束后应以“净施”的形式继续保存,在来年雨季前禁止使用,或将浴衣改成如安陀会等衣。其他部派的戒经对此戒的记载基本上是一致的。[92]《十诵律》、《根本有部律》的条文含义是一致的,既在雨季结束后的半月内仍然持用雨浴衣者,犯舍堕。根本有部的律藏对此条文解释是,某一比丘在八月结束后,还继续使用雨浴衣。[93]法藏部等其他律藏的条文含义相等,由此也可以看出雨浴衣戒的制定是在佛陀时代。
3.2.2.乞衣的程序与受用法
根据“预前受用雨浴衣”的条文内容规定,在热季的最后一个月应求-pariyesati雨浴衣。《五分律》卷五说:
雨浴衣者,雨浴时用,夏雨时亦用。若至春余一月,先有许施雨浴
衣者,知事比丘应为往语言,今是缝染作雨浴衣时,若得者善。若不得
应更为语,诸处皆已缝染作雨浴衣,若得者善,若不得,复应为语,汝
先许与某比丘雨浴衣,今正是时,若得者善,若不得,彼比丘应更余
处。乞蓄至八月半,百三十五日持。若过此不作余衣,不受持、不施如、
不净施,突吉罗。[94]
每到比丘准备雨浴衣时,僧团中的知事比丘便往以前曾布施雨浴衣者的住处,三次提示现为比丘雨浴衣的准备季节,希望得到雨浴衣的捐赠。《巴利律》是由比丘个人直接从居士处乞化而来,《四分律》则记载说,毗舍佉女将缝制好的雨浴衣带到僧团,准备均分给诸比丘,但佛陀提出应按上座等次第分配,若不足者,等待下次。[95]
《摩诃僧祗律》也主张雨浴衣应由僧团统一接受、统一分配,并由僧团通过白二羯磨的作法选出分雨衣人。分雨衣人需要具备五种条件,既1不随爱,2不随瞋,3不限怖,4不随痴,5知得与不得。[96]
分雨浴衣人应在春季的最后一个月,负责为僧团求得雨浴衣。乞衣的次第从小家至大家先后展开,同样从僧团的上座开始进行分配。如上座同意最后取衣,则应尊重其主张。在雨浴衣中如有质地较好的雨浴衣,也由上座首先挑选。现前僧伽中如有客比丘共住,应征询是否在此安居?如客比丘同意在此安居,应分雨浴衣。当然如有在另外场所结夏安居者,同样应分雨浴衣。
分雨衣人如获得的雨浴衣数量较多,可以按现前比丘的数量每人两件,沙弥一件。相反,雨浴衣的数量有限,部分比丘无法获得者,应由僧团给予与雨浴衣相等的“衣直”。分雨浴衣之所以在春季的最后一个月进行准备,主要与一年一度的夏安居有关。进入安居结界后,比丘的外出等行动受到严格的限制,为僧团处理特殊事物者,也严禁超过七日。所以,僧团中的每一位比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获得雨浴衣。
如果有的比丘以自由组合或松散的方式进行结夏,也需找到生活等方面的资助者。南传佛教的《长部涅槃经》载有佛陀在雨季安居时对比丘的指示:寻找并依赖毗舍离(Ves-ali)近处的友人、知人、亲友,来完成安居策修生活。我亦将去Beluva村安居。samanta Vesālim yatha- mittam yathā- sandittham yatha- sambhattam vassam upetha, aham pana idheva Beluva- gāmake vassam upaggacchami.[97]
《摩诃僧祗律》还进一步指出,雨浴衣并不是三衣,也无须进行净施。但禁止着雨浴衣进入河中或池中及小小雨中洗浴,也禁止着雨浴衣从事其他劳务,需在大雨时披着洗浴。大众部律藏的雨浴衣无须净施的主张,反映出雨浴衣拥有件数的多少,并不在禁例之内。但当雨季结束时,应舍雨浴衣,或将雨浴衣改制成其他衣物。雨浴衣使用的起止时间为四月半至八月半,也是安居的解夏之时,比丘个人应在僧中唱言三遍:“大德僧听,今日僧舍雨浴衣”,如在八月十六日舍雨浴衣,犯越毗尼罪。欲将雨浴衣做三衣用时,需在知事比丘处作净。[98]《五分律》则记载了有比丘离雨浴衣,不知洗浴时如何着衣?佛陀规定说:“有五因缘得离雨浴衣,不雨、不疑雨、渡水时、病时。作未成”。[99]
3.2.3.雨浴衣与岁时
热季(grīsma)一词被《四分律》、《摩诃僧祗律》、《十诵律》及《根本有部律》译为“春残一月“,《五分律》译为“春余一月”,《解脱戒经》译为“春末一月”。印度热季的最后一个月《Āsādha》的起止时间是三月十六日到四月十五日。法藏部的律藏曾说,比丘应于三月十六日准备雨浴衣,四月一日开始使用。[100]大众部律藏说得更为清楚,三月后的十五日至四月初的十五日为“春残一月”,[101]化地部律藏及《十诵律》记载的时间也与此相符。[102] 《根本有部律》对“春残一月”则有另外一种解释,距离安居尚有一个月之时,既四月十六日至五月十五日,并提示了安居的起始时间为四月十五日。[103]
五世纪前半所翻译的诸部律藏,基本上一致认为热季的最后一个月为三月十五日至四月十五日,同时,僧团前安居的时间也是从四月十五日开始。但由于因事缘而不能进入前安居者,可以选择五月十五日至八月十五日的后安居。因此,也就是说整个雨季的时间是四月十六日,至八月十六日。而义净翻译的《根本有部律》记载“春残一月”的时间为四月十五日至五月十五日,前安居的时间为五月十五日至六月十五日,而后安居的时间六月十五日至九月十五日,而雨季的时间也相应地推延到从五月十五日开始至九月十五日结束。
据玄奘《大唐西域记》卷二的记载,当时的印度佛徒遵从佛陀的遗教,分别于每年前安居与后安居,前安居的时间为五月十五日至八月十五日,后安居为六月十五日至九月十五日。并对印度一年三季的时间作了划分,正月十六日至五月十五日为热时,五月十六日至九月十五日为雨时,九月十六日至正月十五日为寒时。[104]义净在《南海寄归内法传》卷二说,前安居从五月黑月一日至八月半,后安居则六月黑月一日起至九月半结束。[105]
以上关于安居的时间记载共有两种说法,前者《四分律》等译者以汉地的历法推算,后者则根据亲自的见闻及印度的历法的计算,两者的主张,实际上是一致的。
附印度的三时:
三时 |
十二月 |
四分-十诵-僧祗诸说 |
玄奘、义净说 |
热时 Grīṣma |
制恒罗月(Caitra) |
12月16日-1月15日 |
1月16日-2月15日 |
犬舍佉月(Vaiśākha) |
1月16日-2月15日 |
2月16日-3月15日 |
|
逝瑟吒月(Jyaistha) |
2月16日-3月15日 |
3月16日-4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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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沙陀月(Āsādha) |
3月16日-4月15日 |
4月16日-5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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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时 Varsā |
室罗伐挐月(srāvana) |
4月16日-5月15日 |
5月16日-6月15日 |
婆达罗钵陀月(Buādrapada) |
5月16日-6月15日 |
6月16日-7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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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湿缚庾阇月(Āśvayuja) |
6月16日-7月15日 |
7月16日-8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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迦利底迦月(Kārttika) |
7月16日-8月15日 |
8月16日-9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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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时 Hemanta |
末伽始罗月(Mrgaśīrsa) |
8月16日-9月15日 |
9月16日-10月15日 |
报沙月(Pausa) |
9月16日-10月15日 |
10月16日-1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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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伽月(Māgha) |
10月16日-11月15日 |
11月16日-1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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颇勒窶挐月(Phālguna) |
11月16日-12月15日 |
12月16日-1月15日 |
3.2.4.雨浴衣的大小
根据南传律藏的记载,佛陀允许比丘穿着雨浴衣,但由于没有规定具体的衣量,致使六群比丘穿着过量的雨浴衣,并引起其他比丘的非难。[106]大众部的律藏则记载了比丘将污垢的雨浴衣于日中晒出,因其衣量过大而引起了佛陀的注意。[107]《巴利律》波逸提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说:
91. Vassikasātikam pana bhikkhunā kārayamānena pamānikā kāretabbā; tatr’idam pamānam, dīghasocha vidatthiyo sugatavidatthiyā tiriyam addhateyyā. Tam atikkāmayato chedanakam, pācittiyam.[108]
其汉译内容是,“比丘做雨浴衣时应适量,所说的量指长佛六搩手,宽二搩手半,若超过者,切断波逸提”,除化地部律藏记载长为“五修伽陀搩手”外,其他律藏与《巴利律》的主张相同。[109]从诸部律藏对雨浴衣衣量的相同记载看,雨浴衣戒条文的形成应在佛陀时代。化地部对大小问题的差异记载,还无法作出合适的说明,或许六搩手(约十二尺)过长,而作了减少一搩手的修改。当所有律藏都强调了“适量”,尽管提出了相对固定的衣量,但“量体裁衣”同样是雨浴衣的制作原则。
四 结束语
佛教戒律的具体学处,基本以衣食住行为主线,衣制无疑是伴随着僧团的发展而不断完善。从粪扫衣到功德衣的演变,体现僧制精神与适应性。佛教戒律的精神主旨之一就是“随方毗尼”,这种因地因时的制戒原则,流露出戒律的时空魅力。戒律的含义是指消极方面不许作,积极方面是必须作。佛陀住世的时代,为比丘等所制定的生活规范,多半是权宜的假设,不是根本精神所在。佛陀在即将入灭之际,对阿难交代放弃“微细戒”,(T.1,no.1:27a)佛陀并不以权威摄众,是以智慧作弟子的津梁,从其智慧中所流露的戒律便是弟子们的依靠之所。只要依法住、依律住,便等于依止佛陀而住。在第一次结集会议时,诸比丘便说:“毗尼藏者,是佛法寿,毗尼藏住,佛法亦住”。(T.24,no.1463:674c-675a.)戒律的久住,是佛法久住的最大保障。
但戒律的内容烦琐,大大小小等轻重各异,有的戒律仅仅是为适应某时某地的某一位弟子的偶发事件而制,并不适用于全体僧伽,也非时时有用,处处有用。当阿难于第一次结集中提出此事时,却忘记问佛小小戒的具体所指,因此无法在大会上被通过,最后由大迦叶裁决:“随佛所说,当奉行之,佛不说者,此莫说也”。(T.24,no.1463:818b.)我们根据早期律藏资料的综合记载,凡与风俗民情及法制等无关的,不涉及身口意三业清净原则的均可纳入微细戒的范围,即除四波罗夷、十三僧残、二不定法之外都属于小小戒范畴。[110]此为佛陀本人为后世的弟子不被繁文缛节所困惑所提出的律制原则,同时也使戒律能在不同时空范围内伸展自由。所以,佛陀制戒的本怀是随方、随俗、随机应化,他首先所关注的是戒律的人间性与适用原则。
事实上,我们不难发现,佛教之所以从恒河区域宗教发展成国际性宗教,其根本原因在于佛教自身所采取的调整与不断适应的原则,为了在当地发展就不得不放弃许多形式主义的持戒原则,唐代百丈就冲破传统的重重阻力,沙门不事耕作的习惯,主张“农禅并重”。他自己深知“不循佛制,别立禅居”,但又说:“吾所宗,非局大小乘,非异大小乘,当博约折中,设于制范,务其宜也”。[111]百丈禅师的“非局大小乘,非异大小乘”的主张就是基于戒律的基本原则,对戒律所进行的因时、因地的调整,使戒律更加贴近当时,而不流于徒有戒条的形式主义。尽管清规不能完全取代戒律,但清规无疑直接承袭了戒律的精神。
民国时期的上海是佛教思想界的重镇之一,震华法师在当时激荡的思想洪流中感受的波澜是难以名状的。在他的著述中虽然仅以“泛论”的形式讨论僧制问题,但对重新建构僧伽制度却提出了自己的主张。他在《碧严文选》中曾对《百丈清规》进行了温和的置疑:
但检清规内容,所列节目,完全侧重本宗范围,未免太狭。且其精
神贯注之处,止于安职调众一类事物,对于涉世导俗等方便法门,未加涉
及,实是创始者一大缺陷。(《碧严文选》,P.4.)
紧接着,震华法师又对僧制的整理问题于僧制的推动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主张:
为今之计,首宜召集全国大德,团聚一堂,消除意见,提出各种应
兴应革事项,加以研讨,务取得思想,完成僧管制度。(《碧严文选》,P.5.)
震华法师的观点是值得肯定的。《百丈清规》是为了契合唐代而提出的权益方便,并为当时的禅宗走向提供了许多机运。清规的具体规定也许需要因人因时而变动,但清规所昭示的变革精神却是一种激励。时下佛教,正处于世纪之交,如何能遵循震华法师等先辈思想,将戒律、清规、僧制及宗教政策进行通盘梳理,重新制定契理契机僧团制度,使僧团真正能有法可依,我们对此满怀着期待。而本人从早期衣制问题入手,希望以此作为对震华法师《历代僧制泛论》一文的回应。
注释:
[1]Mahāvagga,1,30.4;31,1;77,1.《南传》卷3,P.102,PP.163-164.
[2] Mahāvagga, Ⅷ,4,1-5.《南传》卷3,P.492-494.
[3] 《南传》卷,P.506.
[4] 《五分律》卷21,<衣法>,T.22,no.1421:143b.以下凡引用《大正藏》时均以T表示,T字后的数字为
《大正藏》的卷数,no.xx为经号,后面的数字为页码,abc代表上中下三栏。
[6] T.22,no.1421:142c.
[7] T.23,no.1435:195a.
[8] Mahāvagga, Ⅷ,4,1-5.《南传》卷3,PP.492-495.
[9] T.22,no.1428:849c.
[10] T.22,no.1428:849c.
[11] T.22,no.1435:142c-143a.
[12] T.22,no.1421:135a.
[13] T.22,no.1421:136b-137a.
[14]法藏部律藏对此也有相应的记载,反映出比丘于冢间寻找衣料的普遍性。《四分律》卷39:“佛言:不应取未坏死人衣。而时有牧牛人,以衣置头上而眠。时粪扫衣比丘,见谓是死人,彼作如是念,世尊不听比丘取未坏死人衣,即取死人臂骨打此牧牛人头破,彼即起语言:何故见打?答言:我向谓汝死。牧牛人言:汝不别我死生耶,即打比丘次死。诸比丘白佛,佛言:死人未坏,不应打令坏”。T.22,no.1428:849c-850a.
[15] 《五分律》卷21记载了三个事例:
1、有一家大富,贼劫之不能尽持去,留藏粪扫衣中。后还欲取,昼日未敢进,遥伺望之。有比丘拾粪扫衣,到彼藏物处,见衣角出便取之。贼遥语:大德!莫取我物。遭劫家闻识是贼,缚送官中,官即杀之。贼被缚时作是语:若比丘不取我衣,彼何由识我,是为比丘杀我,非是彼人。诸比丘以是白佛,佛言:若举时重不应取。
2、有诸比丘,于街巷中视地而行,诸白衣见或言觅钱,或言觅粪扫衣。有一外道弟子,以衣裹钱著道中,比丘见拾取,便语众人言:诸比丘果是觅钱。诸比丘以是白佛,佛言:不应取街巷中裹物。
3、有一比丘为衣故至冢间,见一新死女人,头前有函,比丘谓是空函,便取持归到所住处开视,见诸严身具,不知云何,以是白佛,佛言:取时应先开视,若不视取突吉罗。以上内容参现T.22,no.1421:143a.
[16] T.51,no.2087:928a.
[17] Mahāvagga, Ⅷ,3,1。《南传》卷3,P.492.
[18] Mahāvagga, Ⅷ,1,35。《南传》卷3,PP.490-491.
[19] T.22,no.1428:849b.
[20] T.22,no.1421:23b.
[21] T.23,no.1435:197c-198a.
[22] T.22,no.1421:140c;143b.
[23] T.22,no.1428:858a-c.
[24] 《四分律》卷39:
时有大姓子出家,於市中巷陌粪扫中,拾蔽故衣作僧伽梨畜。时波斯匿王夫人见,慈念心生,取大价衣破之,以不净涂,弃之于外,为比丘故。比丘畏慎不敢取,比丘白佛,佛言:若为比丘者应取。尔时,有比丘大姓出家,於市中巷陌厕上粪扫中,拾弊故衣作僧伽梨蓄。时舍卫长者见,心生慈悯,以多好衣,弃置巷陌、若厕上,为比丘故,使人守护,不令人取。时有诸比丘直视而行,入村时,守护衣人语言:大德!何不左右顾视也,时比丘见畏慎不敢取,诸比丘白佛,佛言:若为比丘,听取。T.22,no.1428:849b-c.
[25]T.22,no.1428:676b.
[26]Vin.vol.1,p.297. 《南传》卷3,P.517. 《毗尼母经》卷8,T24/845a. 《摩诃僧祗律》卷8:广一肘,长二肘,应作净。T.22,no.1425:293a. 《根本说一切有部律摄》,卷5:极小量为纵横一肘。T.24,no.1458:554c.
[27]Vinayapitaka,Vol.Ⅲ.PP,169-197. 《南传》卷1,PP.331-332. T.22,no.1428:603a. T.22,1425:293c. 《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6对保存长衣过十日者作了详细说明:
言得长衣齐十日不分别应蓄,若过蓄者,谓苾刍得长衣不分别,不守持,至十一日明相出后,是名过畜,言泥萨祗波逸底迦者,其物应舍罪,应说悔。何者是罪?谓月一日,若得一衣,或得多衣,齐十日来,应分别,应守持或弃舍,若不尔者,至十一日,明相出时,便得舍堕。若月一日得衣,于第二日复得衣,乃至十日得衣,若初日衣不分别,后所得衣及诸杂物,乃至钵、腰条等,至十一日犯舍堕。T.24,no.1458:554c.
[28] Vin.vol.Ⅳ,p.121. 《南传》卷2,P.192.
[29] T.22,no.1428:676a.
[30] T.23,no.1435:114c.
[31] T.23,no.1443:851b-c.
[32] T.22,no.1425:379a.
[33] Vin.vol.Ⅳ,p.121. 《南传》卷2,P.192.
[34] N.Tatia,lokottaramahāsāmghikānām prātimoksasūtram,Patna,1975,P.26.
[35] T.22,no.1426:552b.
[36] T.22,no.1429:1027b.
[37] T.22,no.1422:198b.
[38] T.23,no.1436:475c.
[39] T.24,no.1454:504c.
[40] T.24,no.1460:663a.
[41] A.C.Banerjee, prātimoksasūtram,Calcutta,1954,P.27,Pāyantikā no.68.
[42] T.22,no.1421:136a-b.
[43] Mahāvagga, Ⅷ,13,4.《南传》卷3,P.502.
[44] Mahāvagga, Ⅷ,13,2-4.《南传》卷3,PP.502-505.
[45] T.22,no.1428:885a-b.
[46] T.23,no.1435:194c.
[47] T.22,no.1421:137b.
[48] T.23,no.1439:527b.
[49] T.22,no.1421:137a-b.
[50] Mahāvagga, Ⅶ,1,5.《南传》卷3,P.447.
[51] T.22,no.1425:455a.
[52] T.23,no.1439:527a-b.
[53] T.40,no.1804:86b.
[54] Vin.vol.Ⅳ,p.120. 《南传》卷2,P.190.
[55] T.22,no.1428:676c.
[56] T.22,no.1425:369c.
[57] T.22,no.1421:198b.
[58] T.23,no.1436:475c.
[59] F.Edgrton, Buddhist Hybrid Sanskrit Dictionary, New Haven,1953,P.176.
[60] T.22,no.1421:76c.
[61] T.22,no.1421:135a.
[62] T.22,no.1425:454c.
[63] T.22,no.1421:38a-b.
[64] T.22,no.1421:138a.
[65] T.54,no.2126:237c.
[66] T.24,no.1465:900c.
[67] Vin.vol.Ⅳ,p.173.《南传》卷2,P.274. T.22,no.1428:695b. T.23,no.1435:130b-c.
[68] T.22,no.1421:71b.
[69] T.22,no.1425:394a-b.
[70] Vin.vol.Ⅳ,p.173.《南传》卷2,P.274.
[71] N.Tatia,lokottaramahāsāmghikānām prātimoksasūtram,Patna,1975,P.28.
[72] T.22,no.1427:554a. T.22,no.1429:1028a-b. T.22,no.1423:198b. T.23,no.1436:476b. T.24,no.1454:506b. T.24,no.1460:663c.
[73] T.22,no.1425:394b.
[74] T.45,no.1892:810b.
[75] T.41,no.1821:193a.法宝《俱舍论疏》卷12,T.41,no.1822:620c.
[76] T.23,no.1442:731a.
[77] Vin.vol.Ⅳ,p.157.《南传》卷2,P.249.
[78] T.22,no.1428:694c.《五分律》卷9所记载的制戒因缘与《四分律》大致相同T.22,no.1421:71a.
[79] T.23,no.1435:129c.
[80] Vin.vol.Ⅳ,PP.171-172.《南传》卷2,P.272.
[81] T.22,no.1425:393a.
[82] Vin.vol.Ⅳ,P.172.《南传》卷2,P.272.
[83] N.Tatia,lokottaramahāsāmghikānām prātimoksasūtram,Patna,1975,P.28.
[84] T.22,no.1427:553c-554a.
[85] T.22,no.1429:1028a.
[86]《十诵比丘波罗提木叉戒本》,T.23,no.1436:467b.《根本说一切有部戒经》T.24,no.1454:506a;《解脱戒经》,T.24,no.1460:663c.等处对过量覆疮戒也有相同的记载。
[87] T.23,no.1442:757a.
[88] T.40,no.1840:73b.
[89] Vin.vol.Ⅲ,P.253.《南传》卷1,PP.426-427. 《十诵律》卷8,T.23,no.1435:58c-59a. 《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24,T.23,no.1442:757a.
[90]据法藏部等律藏记载,佛陀允许比丘使用雨浴衣与毗舍佉女的八愿有关。一
时佛陀在舍卫城邸园精舍,毗舍佉女请佛与诸比丘僧吃饭。当一切准备就绪
时,毗舍佉女令修女前往邸园精舍通告。当时,正大雨倾盆,佛陀则许可诸
比丘于雨中水浴,但有个别比丘裸形于雨中,恰好被来通知的修女看到。
修女将裸形雨浴的比丘误解为裸体外道,将近自己的所见如实汇报给毗舍佉
女,并说祗园内没有佛教比丘。但毗舍佉女猜想是诸比丘裸浴,于是再次谴
修女赴邸园,大声通知佛陀及诸比丘,最后佛陀等人如约而来。结束后,毗
舍佉女向佛提出了八种愿望:1、临命终前供养僧伽雨浴衣,2、向客比丘施
食,3、向远行比丘施食,4、为病比丘施食,5、为看病比丘施食,6、施病
药,7、常施粥,8、向比丘尼众施雨浴衣。《四分律》卷10,T.22,no.1428:
628c-629c.《五分律》卷5,T.22,no.1421:32b-33a. 《巴利律》的<衣犍
度>、《十诵律》的<衣法>及《根本有部律》波逸提法第八十九条的制戒因缘
也对此进行了记述。Vin.vol.Ⅰ,PP.291-294.《南传》卷3,PP.508-513. 《根
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49,T.23,no.1442:896a-c. 《十诵律》卷27,
T.23,no.1435:195b-c. 《摩诃僧祗律》也提到了毗舍佉女的因缘,但具体
细节省略。而记载了一位愚痴比丘将安陀会与雨浴衣颠倒穿着,佛陀对此进
行了纠正,只是对雨浴衣的准备及穿着时间没有记载。T.22,no.1425:319c.
[91] Vin.vol.Ⅲ,P.252-253.《南传》卷1,P.427.
[92]大众部系说出世部的《梵文戒经》舍堕法第25条:
(25)māso śeso grīsmānam iti bhiksunā varsasātikācīvaram paryesitavyam. Ardhamāso avaśistoti krtvāspitavyam. Tato ca bhiksuh pratyorena vasāsātikācīvaram paryeseya, krtvā vā snāpeya, nissargikapācattikam, N. Tatia, lokottaramahāsāmghikānām prātimoksasūtram, Patna, 1975, P. 28.
大众部《摩诃僧祗律大比丘戒本》舍堕法第25条:
若比丘,在春残一月,当求雨浴衣,在半月,当作成受用。若未至,求雨浴衣,作成受用者,尼萨耆波夜提。T.22,no.1426:551c.
法藏部《四分僧戒本》舍堕法第27条:
若比丘,在春残一月,应求雨浴,半月用浴。若比丘,春一月前求雨浴衣,半月前用浴者,尼萨耆波逸提。T.22,no.1429:1026a.
化地部《五分戒本》舍堕法第17条:
若比丘,春余一月,应求雨浴衣。余半月应持。若未至一月求,半月先持者,尼萨耆波逸提。T.22,no.1422:196c.
说一切有部的《十诵比丘波罗提木叉戒本》舍堕法第28条:
若比丘,春残一月,比丘应求雨浴衣。半月应蓄。若比丘,春残一月内雨浴衣,半月过蓄者,尼萨耆波夜提。T.23,no.1436:474a.
《根本说一切有部戒经》舍堕法第28条:
若复苾刍,在春残一月,应求雨浴衣。后半月齐应持用。若苾刍,未至春残一月求雨浴衣,后半月应持用者,尼萨祗波逸底迦。T.24,no.1454:503c.
饮光部《解脱戒经》舍堕法第27条:
若比丘,在春末一月,应求雨浴衣,半月后应用,若过用者,尼萨祗波逸提。T.24,no.1460:662a.
[93] T.23,no.1442:757a.
[94] T.22,no.1421:33b.
[95] T.22,no.1428:630c.
[96] T.22,no.1425:319c-320a.
[97]Mahāparinibbāna-suttanta(DN,No.16)Ⅱ,22. 《南传大藏经》卷7,P.66。
[98] T.22,no.1425:319c-320a.
[99] T.22,no.1421:143c-144a.
[100] T.22,no.1428:630a.
[101] T.22,no.1425:319c.
[102] T.23,no.1435:59a.
[103] T.23,no.1442:757a.
[104] T.51,no.2087:876a.
[105] T.51,no.2125:217a.
[106] Vin.vol.Ⅳ,P.172.《南传》卷2,P.273.其他律藏的结戒因缘与此大致相同,均是对比丘雨浴衣量的限制,T.22,no.1428:695a;T.22,no.1421:71a;T.23,no.1435:128a-129b. T.23,no.1442:896a-b.
[107] T.22,no.1425:393b-c.
[108] Vin.vol.Ⅳ,P.172.《南传》卷2,P.273.
[109]现将诸部律藏对雨浴衣大小的条文规定抄录如下:
若比丘,作雨浴衣应如量作。长五修伽陀搩手,宽二搩手半,若过者,波逸提。T.22,no.1423:198b.
《四分僧戒本》波逸提法第八十九条:
若比丘,作雨浴衣当应量作。是中,量长佛六搩手,宽二搩手半,若过成者,波逸提。T.22,no.1430:1028a.
《十诵比丘波罗提木叉戒本》波逸提法第八十七条:
若比丘,欲作雨浴衣应量料。是中量长六伽陀搩手,宽二修伽陀搩手半,若作过者,波逸提。T.23,no.1436:476b.
《根本说一切有部戒经》波逸底迦法第89条:
若复苾刍,作雨浴衣时应当量作。是中,量长佛六张手,宽二张手半。若作过者,应截去,波逸底迦。T.24,no.1454:50b.
《解脱戒经》波逸提法第89条:
若比丘,作雨衣,应当量作。是中,量长佛六手,宽二手半,若过成者,波逸提。T.24,no.1460:663c.
大众部系说出世部的《梵文戒经》波逸提法第88条:
(88)varsāśātikā bhiksunā kārāpayamānena prāmānikānikā kārāpayitavyā. Tatredam pramānamdīrghaśosadvitastīyo sugatavitastinā, tiryagaddhatīyam taduttarim kārāpeya, cchedanapācattikam. N. Tatia, lokottaramahāsāmghikānām prātimoksasūtram, Patna, 1975, P. 28.
[110]圣严《律制生活》,法鼓文化,1998年第四版,PP.57-62。
[111] T.51,no.2076:25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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