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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比丘尼合法性的确立——尼净捡受戒考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唐嘉 宋筱清 发布时间:2012-03-16 浏览次数:

【内容提要】案释宝唱《比丘尼传》,洛阳竹林寺净捡为中国第一个比丘尼。虽然从戒本翻译情况来看,西晋竺法护时期或已有女性受具足戒成为比丘尼,但综合考虑受戒特点、法脉师承、社会影响及文化交流等因素,净捡确立了中国比丘尼的合法地位,她当之无愧为中国第一个比丘尼。

【关键词】中国比丘尼  合法性  净捡

【作  者】唐嘉,北京师范大学人文宗教高等研究院博士后;宋筱清,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

洛阳竹林寺的净捡,历来被认为是第一个从比丘处受具足戒的比丘尼。她于西晋建兴中(315),从沙门法始处听法;建武元年(317)前,从罽宾和上智山受十戒;升平元年(357),于泗水船上的戒坛从昙摩羯多受具足戒。捡历时42年,66岁得授受具足戒。

一、“十戒”与“比丘尼五百戒”

晋建兴年间,法始对净捡说:

“外国人云,尼有五百戒,便应是异,当为问和上。”和尚云:“尼戒大同细异,不得其法必不得授。尼有十戒,得从大僧受,但无和上,尼无所依止耳。”捡即剃落,从和上受十戒。同其志者二十四人,于宫城西门共立竹林寺,未有尼师,共谘净捡,过于成德。 [1]

法始口中的“和上者,西域沙门智山也,住罽宾国,宽和有智思,雅习禅诵。晋永嘉末,来达中夏,分卫自资,语必弘道。时信浅薄,莫知祈禀。建武元年,还反罽宾。”[2]此段话引出两个问题:其一、净捡从智山受的是哪十戒。其二、比丘尼所受的具足戒是否为五百。

文中“十戒”出现两次,意义不同。“尼有十戒,得从大僧受”之“十戒”,指比丘尼在二部僧授具足戒时,比丘所授的戒。“捡即剃落,从和上受十戒”之“十戒”,笔者认为,指沙弥尼所受的“十戒”。首先,从时间上看,净捡从接触佛教到请智山授戒,只有两年时间,只能授沙弥尼戒。其次,从受具足戒的程序上看,必须要结戒坛和至少五位比丘僧参与并同意。关于沙弥尼“十戒”的内容,笔者整理如下:

7-1  沙弥尼十戒条目比较表

 

戒条

《羯磨》[3]

《沙弥尼戒经》[4]

《尼羯磨》[5]

《四分律》[6]

1

尽形寿不得杀生

不得杀生

尽形寿不杀生

尽形寿不杀生

2

尽形寿不得盗

不得盗窃

尽形寿不得偷盗

尽形寿不盗

3

尽形寿不得

不得淫

尽形寿不得淫

尽形寿不淫

4

尽形寿不得妄语

不得两舌恶言

尽形寿不得妄语

尽形寿不妄语

5

尽形寿不得饮酒

不得饮酒、不得嗜酒、不得

尽形寿不得饮酒

尽形寿饮酒

6

尽形寿不得着华鬘香油涂身

不得持香华自熏饰衣被履,不得五色。不得以众宝自璎珞,不得着锦绣绫罗绮縠,不得绮视,当着服青黑木兰及泥洹里衣,低头而行

尽形寿不得着华鬘香油涂身

尽形寿不着华香璎珞

7

尽形寿不得歌舞倡伎

不得坐金银高床绮绣锦被綩綖

尽形寿不得歌舞、伎,及往观听

尽形寿不歌舞伎乐不得往看

8

尽形寿不得高广大床上坐

不得听歌舞音乐声拍手鼓节

尽形寿不得高广大床上坐

尽形寿不高广大床上坐

9

尽形寿不得非时食

食不失时

尽形寿不得非时食

尽形寿不非时食

10

尽形寿不得捉持生像金银宝物

不得积聚珍。不得手取,不得教人取。

尽形寿不得捉持生像金银宝物

尽形寿不得捉金银钱

以上“十戒”内容基本相同,笔者认为,是净捡从智山所受。

另外,关于比丘尼“五百戒”的说法,有多部佛教经典提及,如下所示:

 

  

   

1

《佛说药师如来本愿经》[7]

或复出家受持比丘二百五十戒。若比丘尼受持

2

《药师琉璃光如来本愿功德经》[8]

若五戒、十戒、菩萨四百戒、苾刍二百五十戒、苾刍尼

3

《大智度论》[9]

受具足戒,应二部僧中。五衣,比丘尼。为和上及教师,比丘为戒师,余如受戒法,略说则,广说则八万戒。

4

《比丘尼戒本所出本末序》[10]

僧纯于拘夷国时,该国比丘尼多是岭以东王侯妇女,为道远集斯寺,用法自整,大有检制。亦三月一易房或易寺出行,非大尼三人不行,多持

5

《沙弥尼戒经》[11]

“沙弥尼已受,原道思纯,能行是十事,五百戒自然具足”;“能备之本,其五百戒皆悉周满可逮,神通无所不达”;“沙弥尼如是能尊,五百戒则为举矣”;“若能具者,五百之戒自然普备。”

6

《孤独母女为王所纳出家悟道》[12]

帝释即下授与袈裟,自然着身发便堕地,授为比丘尼。

7

《魏书》[13]

妇入道者曰比丘尼,其诫至于五百,皆以阙。

由上表可知,唐朝以前,佛教内外对“五百戒”的提法较常见,直到释道宣指出:“尼总有三百四十八:第一篇有八,第二篇有十七,第三篇有二百八,第四篇有八,第五篇有一百及七灭诤,合有三百四十八戒,世人妄传者,非也。亦有经律尼戒五百,此但有总数,而无实名也。”[14]也就是说“五百戒”只是大约的提法,其实“尼戒总有三百四十一,世人妄传者,非也。虽有经云尼戒五百,此有数而无实名。”[15]唐朝律师认为“五百戒”有数无条款,是世人妄传。

综之,唐朝以前翻译成中文的戒律译本中,没有对“五百戒”严格的限制。如果印度原本有五百戒,而未翻译具足的话,笔者认为,可以视为译者基于中国国情对印度戒律的第一次改革。

二、受戒的合法性考察

净捡受具足戒并非一帆风顺,晋咸康中(337-339)“沙门僧建于月支国得《僧祇尼羯磨》及戒本。升平元年二月八日(357),洛阳请外国沙门昙摩羯多为立戒坛。晋沙门释道场,以《戒因缘经》为难,云其法不成。因浮舟于泗,捡等四人同坛止,从大僧以受具戒。 [16] 这段话的逻辑表明,升平二年,昙摩羯多于洛阳立戒坛,准备使用《僧祇尼羯磨》为比丘尼授具足戒,但被沙门释道场根据《戒因缘经》指出此次戒坛结戒不合法。于是戒坛被移往浮于泗水的船上,净捡等四人得从比丘处受具足戒。

笔者认为,这次授戒有三点应商榷之处:第一、《僧祇尼羯磨》及戒本是否时有。第二、以《戒因缘经》为难的可能性。其三、浮舟于泗实现船上授戒是否可行。其中,第一、二点讨论戒本合法性,第三点讨论船上受戒。笔者从以下两方面分析。

(一)戒本的合法性

就第一点而言,沙门僧建于月支国得《僧祇尼羯磨》及戒本,历代佛教经目所不录,仅见于《比丘尼传》。

就第二点来说,《历代三宝记》记录:“《鼻柰耶经》一十卷(或云《》,沙门昙景笔受)”为竺佛念建元元年(343)后在长安译出。[17]《大周刊定众经目录》:“《鼻柰耶律》一部十卷(名《)”为“后秦竺佛念等于长安译。出《长房录》”。[18]《开元释教录》:“《鼻奈耶律》十卷(一帙一名)”为“姚秦凉州沙门竺佛念于符秦代译”。[19]历代目录记载的《戒因缘经》兴宁三年(365)后才译出,大致时间处于符秦统治时期,时净捡已卒,不可能有比丘以此》为据质疑戒坛的合法性。另一种可能性是,》有另一版本,升平元年前已译出,但此经仅见于《比丘尼传》。

兼考升平二年前已译之戒律,有昙柯迦罗于“齐王芳嘉平二年(250)庚午,于洛阳白马寺出《僧祇戒心》且备朝夕,于是更集梵僧立羯磨受戒,东夏戒律始自乎此”。继《僧祇戒心》后,康僧铠“以嘉平四年壬申(252),于洛阳白马寺译《郁伽长者经》等三部”,并译“《四分杂羯磨一卷》(题云《昙无德律部杂羯磨》,以结戒场为首新附)。另外,高贵乡公正元元年甲戌(254),沙门昙无谛(即昙谛)于洛阳白马寺译《昙无德羯磨》一部”,此部羯磨以结大界为首。[20] 以上三部律都属《四分律》[21]系统,并在洛阳译出。另有“《四分律本》二十一紙”、“《十诵律本》十六纸”为“前魏昙摩迦罗于许昌译”。[22]

案《开元释教录》,归于后汉失译的尚有“《受十善戒经》一卷”、“《沙弥尼戒经》一卷”、“《菩萨受戒法经》一卷”、“《受菩萨戒次第十法》一卷”、“《菩萨忏悔法》一卷”、“《比丘诸禁律经》一卷”、“《摩诃僧祇律比丘要集》一卷”、“《沙弥十戒经》一卷”、“《比丘尼十戒经》一卷”及“《沙弥威仪》”等等。[23]

有关比丘尼的戒律,据《出三藏记集》记载,有“竺法护出《比丘戒》一卷,阙;释僧纯出《比丘尼大戒》一卷;释法頴撰《十诵比丘尼戒本》一卷;所传《大比丘尼戒》一卷,是疑经,今阙。”此“一经四人出”。[24]以此为依据,费长房认为,竺法护译有“《一卷 (《十诵》本或有经字,与昙摩持所出小异)[25]。释智升录:竺法护译“《比丘尼戒》一卷(祐云《比丘尼戒经》,出《十诵律》,与昙摩持所出少异,初出见《僧祐录》”;“一卷,(祐云《经》,出《十诵律》,与昙摩持所出少异,初出见《僧祐录》[26]。进一步归纳为:“《比丘尼戒》一卷(或云《》,出《十诵律》)”为“西晋三藏竺法护译(第一译)”; “《比丘尼大戒》一卷(亦云《十诵比丘尼戒》)”,为“秦西域沙门昙摩持共佛念等译(第二译)”;“《十诵比丘尼戒所出本末》一卷”,为“姚秦凉州沙门竺佛念译(第三译)”;“《长房录》云僧纯于拘夷国得梵本,佛念为译文,繁。后竺法汰删改正之,见《宝唱录》。今疑佛念译者与昙摩持同是《尼戒》,所出何异而别存之”。此《尼戒》“前后三译其本并阙” [27]。隋代佛经目录也记有“《比丘尼戒经》一卷,晋世竺法护译”;“《比丘尼大戒》一卷,晋世沙门昙摩持译”;此“二律同本异译。”[28]竺法护的译经地点,主要在长安。

    上文提到的觅历是西域僧人帛尸梨多罗弟子。帛尸梨多罗于永嘉中,始到中国,值乱仍过江止建初寺,丞相王导一见而奇之。 [29]他“善持术,所向皆验。初江东未有法,译出《孔雀王经》明诸神。又授弟子高声梵呗,传响于今。晋咸康中卒。” [30]有“觅历所传《大》一卷”,保存在《出三藏记集》“新集安公疑经录第二” 阙本中。[31]《众经目录》:》一卷,尸梨蜜弟子觅历所传。”[32]依以上记录,觅历所传《比丘尼戒》应在咸康年(342)左右,主要在南朝流传。

另外,僧纯所出之《比丘尼大戒》,出自《十诵律》,也叫“《十诵比丘尼戒所出本末经》一卷(僧纯于拘夷国[33]得本,佛念译[34]文烦后,竺汰删改正之,见《唱录》) ”。 [35]僧纯之戒本,另有记录为“《教授比丘尼二岁坛文》一卷(或无尼字,僧纯于龟兹国得梵本来,佛念译语,常笔受。见《宝唱录》。” [36]此外,另有“《比丘尼戒本》一卷”,“晋简文帝世(371),律师释慧常共昙摩持、竺佛念等,于长安译。录乃不载。所出部若讨应多是《十诵》戒本。”[37]据上文,笔者推论,此戒本系僧纯出本。再有,昙无兰太康六年(381)于杨都谢镇西寺集“《十诵比丘戒本》一卷,合僧纯、昙摩持、竺僧舒家本以为此一卷,见宝唱录。”[38]综合考虑,笔者认为,长安地区和僧纯携归的尼戒属《十诵律》系统。

较有意思的是,僧纯本《十诵律尼戒本》与《戒因缘经》均为竺佛念所译。因为竺法护译《比丘尼戒》与僧纯本系同一原本异译,那么,《十诵律》尼戒系统流行于西晋末年至东晋时期的长安、洛阳等地。

关于净捡受戒所依戒本,五代时期释景霄又有一说:“检等四人,泛舟于泗,于法泰边,准《五分》。爱道初缘从一众,受大戒,仿大僧戒本,撰尼戒本。” [39]他倾向于依《五分戒本》受戒。笔者认为,《五分律》一系,乃法显于412年携归后才系统集译,净捡等比丘尼所受之尼戒本,应属《十诵律》系统,与说一切有部的势力和传教相应。

(二)船上受戒

   受具足戒,是正式成为比丘尼最为关键的一步,净捡在此时受到比丘的为难。各律分别列举一些不能授比丘尼具足戒的条例(即十三难或十),笔者据早期流行使用的戒律戒本,统计如下表:

7-2禁止授与比丘尼戒情况条目比较表

 

序号

《羯磨》[40]

《四分比丘尼羯磨法》[41]

《昙无德部杂羯磨》[42]

《十诵羯磨比丘要用》[43]

1

犯边罪

犯边罪

曾作比丘尼

非女

2

犯净行比丘

犯净行比丘

贼心受戒

非人

3

贼心受戒

贼心受戒

杀父杀母杀阿罗汉

畜生

4

破内外道

破内外道

非人

不能女

5

黄门

黄门

畜生

6

杀父、杀母、杀真人阿罗汉

杀父、杀母、杀真人阿罗汉

二根

客作

7

破僧

破僧

买得

8

恶心出佛身血

恶心出佛身血

年岁不满二十

破得

9

非人

非人

五衣钵不具足

兵妇

10

畜生

畜生

父母夫主不听

吏妇

11

二根

二根

负人

犯官事

12

无和上尼

无和上尼

无和上尼

无和上尼

13

有女人诸病

有病:癞、白癞、干痟、癫狂、二根、二道合道、大小便常漏。

有女人诸病:癞、痈疽、白癞、干痟、狂病。

有以下女人病:癞病、痈疽病、尽病、癫狂病长病、热病。

14

五衣钵不具足

未学戒

生理特征不正常

15

父母夫主不听

学戒未清净

父母夫主不听

16

负债

非女

五衣钵不具足

17

恒月水或非无月忌

18

不是女人

负他物

19

年岁不满二十

    案上表,笔者认为,净捡受具足戒时所受之难,可能是“无和上尼”,但考虑到文中对“浮舟于泗”的强调,最合理的解释是影响了当时戒坛的僧众合和,使受戒程序不合法。浮舟于泗,为使受戒程序合法化。其中,泗是自然界中的水界,舟是船界,都属于受具足戒时结的小界。

关于结界,《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云:“若自然界,则四分:聚落、兰若、道行、”。“言者,此律所明上作法,以有力人若水若掷所及处[44]者,《五分》云:水中自然界者,若在水中行,众中有力人水洒及处。《善见》云:若掷水若散沙,已外比丘不妨,取水常流处,深浅皆得作自然。潮水不得,若船上布萨,应下,不得系着岸及水中树根,谓与陆地界相连,若水中石木树等悉谓离陆地者。” [45]对于结水界的合法性,各律所释存在差别:《善见律毘婆沙》指出“江界相者,若好王治化,五日一雨,此雨江水不得作界相。若四月日不雨,流不断,水深二尺,得作界相。相者,若自然池水,得作界相。若通水入田,或堈盛水,悉不得作界相。” 或者说“掷者,是船界。”“若人言布施掷者,入掷内得。” [46]《佛说目连五百问戒律中轻重事经释录“问:‘结界得通流水池水结否?’答:‘一切亭水尽得,分流不得,以不知齐畔故。’释:言僧结界近于水时,可得通于流水,池?佛言:一切亭止之水,尽皆得结。故白一羯磨云:‘佛言:若诸河间有桥梁者,得结界。异此便非故。若分潮流之水,通水入田,若王治化五日一雨,江水皆不得。是以不知齐畔故。’”[47]水界的合法性取决于水是否流动、水是否入田以及当时帝王的统治状况。但在江河水结水界时,在水上结船戒是合法的。

关于结小界的情形,《四分律》记载:

时有欲受戒者至界外,六群比丘往遮受戒。诸比丘以此因缘往白佛。佛言:“汝等善听,自今已去,不同意未出界,在界外疾疾一处,集结,作白二羯磨已授戒。众中当差堪能羯磨者,如上作如是白:“大德僧听,僧集一处,若僧时到僧忍听结。”白如是:“大德僧听,今此僧一处集结,谁诸长老忍僧一处集结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结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若不同意者,在界外遮不成遮。”[48]

也就是说,如果能在界外结小界,小界中的僧人没有反对意见,结果即为合法。正如宋朝惟显引《五分律》录结小界授戒一事:“复有诸比丘,于界内作别众授戒,以是白佛。佛言:‘应出界外,白二羯磨作授戒。’”[49]一般来说,可立三种小界:“一、难事受戒二、难事自恣三、难事说戒。” [50]《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总结为“《萨婆多》云:尼结界者,唯得方一拘卢舍也,必有难缘,可用僧祇二由旬内,随意结取。二明戒场者,《律》云:以僧中数有四人,众起乃至二十人众起,令僧疲极,佛听结之,不言大小。《善见》云:戒场极小容二十一人,减则不听,余如后结。三明,此并因难事,恐废法事,佛随前缘,故开结之,并无正量。随人坐处,即为界相,一为受戒开结。”[51]综之,佛陀时代结小界的起因是比丘受戒遇遮。其后,在佛教僧团发展中出现三种可结小界的状况:一、受戒时;二、自恣时;三、说戒时。净捡一例结小界正是为了受具足戒。

受戒合法性遭质疑而于船上受戒并非孤例,刘宋时期僧伽跋摩于南林寺立戒坛时,洹寺慧义就提出疑问:

至元嘉十一年,有僧伽跋摩者,时号三藏法师,与前三藏[52]同至杨都,为诸僧尼等,于南林寺坛重受具戒。……有慧义法师,禀性刚烈不耐,谓三藏曰:“大法东流,传道非一,先贤胜哲,共有常规,岂独改异,何穆众望?”答曰:“五部之异,自此常理,相与弃俗,本为弘法。法必可传,何忤众情。”又问曰:“夫戒非可见之色也,顷见重受戒者,或依旧腊次,或从后受为始,进退之间足致深疑。”答曰:“人有二种,故不一类。若年岁不满,胎月未充,则依今受为初。若先年已满,便入得戒之位,但疑先受,有中下心,理须更求增胜,而重受戒,即依本腊而永定也。”又问:“自誓不杀,身口已满,有何不尽,更重受耶?”答曰:“戒有九品,下为上因,至于求者,心有优劣。所托缘起,亦自不同,别受重发,有何障碍!五戒十戒,生亦各异,乃至道定律仪,并防身口,不同心业,有一无二也。如是云云。”又问:“三藏(求那跋摩)昔存之日,布萨僧事常在寺内,及论受戒,何为独出邑外等。咸是善法,何以异耶?”答:“诸部律制,互有通塞,唯受戒法重,不同余事。以余法不成,唯得小罪,罪可忏悔。夫绍隆佛种,用消信施,以戒为本,若不成就,非出家人。障累之源,断灭大法,故异余者。”于是慧义欣然无言。遂令弟子慧基等渡蔡州岸于船上受戒。[53]

登船受戒的慧基,是刘宋朝佛教界较有影响力的人物之一,慧基“年满二十度受戒,跋摩谓基曰:汝当道王江东,不须久留京邑。” [54] 果然,元徽后,慧基“乃为僧主,掌任十城,盖东土僧正之始也。”[55]《大宋僧史略》亦云:“南朝慧基姓偶,钱塘人,依求那三藏于受戒。后化行越土,寻为僧主,掌任十城,东土僧主之始也。” [56]笔者认为,赞宁所录将“僧伽跋摩”误写为“求那跋摩”,因为兼考慧基齐建武三年(496)时85岁,元嘉八年(431)求那跋摩卒时尚不足满20,故应受戒于僧伽跋摩。

上段僧伽跋摩与慧基对话,行文讨论重受戒的可行性,反映持戒受戒依本守旧与依情变通间的对话[57]。文末交侍慧基于船上受戒一事,说明于船上受戒是结界中有僧不和合时,使界戒坛合法,受戒有效的方式。       

三、净捡何以是中国第一个比丘尼

前文考察了船上结界受戒的合法性,但净捡为何到泗水结界,仍存疑问。慧基登船受戒,就近于岸,而泗水离洛阳距离很远,净捡不就近而就远至泗水,实令笔者感到疑惑。

净捡籍属彭城,彭城与寿春、广陵同属今苏皖北部,位于沂、沭、泗诸水下游。泗水是中国历史上非常重要的一条水系,案《水经注》:“泗水出鲁卞县北山”,“自卞而会于洙水,西南流迳鲁县”,“洙泗二水交于鲁城东北十七里”,“泗水自城北南迳鲁城西南合沂水”。后泗水南下“南迳高平山,南迳高平县故城西”,“泗水又东迳郗鉴所筑城北又东迳湖陵城东南”,“泗水又左会萧梁水”,“又东过沛县”,“东北流迳定陶县南,又东迳山阳郡县” 而后东流。泗水“东南流迳广戚县故城南”,“又东南过彭城县东北”,“又东南过彭城县东北”,再“又东南迳淮阳城北”,“又东南迳魏阳城北”,“又东迳角城北”,“而东南流注于淮”。[58]所经之地众多。

泗水与中国文化传承关系密切。第一、案《汉书》:“周赧王卒,九鼎入于秦。或曰,周显王之四十二年,宋大丘社亡,而鼎沦没于泗水彭城下。” [59]位于泗水沿岸的彭城是周朝之鼎最后出现之地。第二、“王隐《地道记》咸言葬孔子于鲁城北泗水上,今泗水南有夫子冢。”[60]泗水沿岸又是孔子的埋骨地。第三、《水注经》注言:“泗水西有龙华寺,是沙门释法显远出西域浮海东还,持(按)龙华园首创,此制法流中夏,自法显始也。其所持天竺二石,仍在南陆东基堪中,其石尚光洁可爱。”[61]泗水又连接了印度佛教文化与中国佛教文化。所以,净捡浮舟于泗水受戒,有其特定文化意义。泗水沿岸即是净捡家乡,也是联系中国文化与印度文化的纽带。

再就净捡受戒情况来看:首先,净捡的授戒师包括法始、罽宾比丘智山、外国比丘昙摩羯多。其中智山得到佛图澄的肯定,大有恨不相逢之感。其次,净捡与佛图澄有联系,从佛图澄受戒的比丘尼安令首师从净捡。安令首的同门道安、释僧朗、竺法汰等人在中国佛教史上尤为重要。释僧朗对东晋与五胡的帝王均有影响[62],东晋孝武帝、符坚、慕容垂等都对僧朗表示敬意并给予供养。道安往西北影响襄阳、江陵、庐山一带中国佛教的发展,开创中国僧团管理模式,提出“不依国主,则法事难立”的口号,使中国佛教在王权支持下顺利发展。竺法汰往东南,远行江东住瓦官寺,得到东晋简文帝推崇,对南朝佛教影响深远。

或正是考虑到法汰的师承与影响,唐朝僧人大觉谈到竺法汰为晋朝比丘尼受戒,为中土比丘尼第一次受戒时说:

亦约大僧一众,为尼受戒也,即是东晋之日。……汰法师即至江宁,仍依《五分》初缘,立大僧一众,为尼受戒。于时律本未至,未有尼戒本,汰法师因约附大僧戒本中,出尼戒本。时诸大德,咸所不许,云戒是佛制,自佛之外,声闻菩萨,皆不得制,汝今出之,应当是佛。后律本既至,果然符同,唯一二处少异,故知汰非凡器也。又详云:魏时尼众受具竟,一如前说(云云)。又案《南山尼注戒心》序云:尼初一众受缘者,昔东晋简文帝太元中,金陵瓦官寺沙门竺法汰者,道安之同学也。生知敏亮,独擅时美,为律部未具,行仪难准。遂那约大僧诸戒,并依随律等经,撰尼戒本。在世传用,又以尼众数阙,本法无施,便同爱道缘制,但从僧受。于时化行江表,流统魏秦,斯则尼戒之初,本被于世。至晋江宁咸康中,有僧纯比丘者,发愤西游,远观中城,于拘夷那国得尼戒本,寄还渭滨,名德翻之,用为正轨。比汰所出,厥旨悬同。时人雅叹,益相推伏,初汰公开尼一众受戒,而无正法可凭。至宋元嘉之初,求那方始印定,比丘尼初受。[63]

考其说辞,则有疑惑。上文已录,僧纯本尼戒,后经竺法汰删定,但其律乃《十诵》系,非《五分》系。《五分律》系统传入中国,得力于东晋法显往西域取经之行[64],法显回中土,412年于龙光寺译《五分律》,其时竺法汰已卒。

综之,虽就比丘尼戒本翻译情况分析,竺法护时代或已有女性从比丘处受比丘尼戒,但结合各项指标综合考虑,净捡当之无愧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比丘尼。

(责任校对:行空)



[1]《比丘尼传校注》第1页。

[2]《比丘尼传校注》第2页。

[3] 曹魏昙谛译《羯磨》,《大正藏》第22册,第1060页中。

[4] 后汉失译《沙弥尼戒经》,《大正藏》第24册,第937页上-下。

[5] 唐怀素集《尼羯磨》,《大正藏》第22册,第541页上-中。

[6] 姚秦佛陀耶舍、竺佛念译《四分律》卷27,《大正藏》第22册,第756页中。

[7] 达摩笈多《佛说药师如来本愿经》卷1,《大正藏》14册,第403页中。

[8] 玄奘《药师琉璃光如来本愿功德经》卷1,《大正藏》14册,第407页上。

[9] 姚秦鸠摩罗什译《大智度论》卷13《大正藏》25册,第161页下。

[10]《出三藏记集》卷11,《大正藏》第55册,第79页下。

[11] 失译《沙弥尼戒经》,《大正藏》第24册,第937页下。

[12]《经律异相》卷23,《大正藏》第53册,第128页上。

[13]《魏书》卷114,《释老志》1020,第2012页。

[14] 唐释道宣《四分比丘尼抄》卷2,《续正藏》第40册,第738页下。

[15] 唐玄恽撰《毗尼讨要》卷3,《续正藏》第44册,第402页下。唐栖复集《法华经玄赞要集》卷13,《续正藏》第34册,第472页上亦云:“比丘尼法说正云三百四十八戒也。”

[16] 《比丘尼传校注》第2页。

[17] 隋费长房:《历代三宝记》卷8,《大正藏》第49册,第77页上。

[18] 唐明佺等撰:《大周刊定众经目录》卷10,《大正藏》第55册,第433页中。

[19] 唐释智升:《开元释教录》卷13,《大正藏》第52册,第619页中。

[20]《开元释教录》卷1,《大正藏》第52册,第486页下-487页上。宋朝志磐将《僧祇戒心》归于出自《四分律》,见《佛祖统纪》卷35,《大正藏》第49册,第332页上:“昙摩迦罗乃上书乞行受戒法,与安息国沙门昙谛同在洛,出昙无德部四分戒本,十人受戒羯磨法,沙门为受戒之始。”除了时间上的差异,《僧祇戒心》与《昙无德羯磨》可能是同一部律。

[21] 现存《大正藏》中属为昙谛译的《羯磨》文,其中提到《十诵律》的相关内容,笔者认为,此篇存文文风似是后人附著,所以仍依经录将之归为《四分律》系统。

[22]《大唐内典录》卷9,《大正藏》第55册,第324页中。

[23]《开元释教录》卷3,《大正藏》第52册,第509页中。

[24]《出三藏记集》卷2,《大正藏》第55册,第14页下-15页上。

[25]《历代三宝记》卷6,《大正藏》第49册,第64页下。并见于《大唐内典录》卷2,《大正藏》第55册,第235页下。

[26]《开元释教录》卷2,《大正藏》第52册,第496页下。

[27]《开元释教录》卷15,《大正藏》第52册,第648页上-下。

[28] 隋法经撰《众经目录》卷五,《大正藏》第55册,第140页中。

[29]《高僧传》卷1,《大正藏》第50册,第327页下。

[30]《高僧传》卷1,《大正藏》第50册,第328页上。

[31]《出三藏记集》卷5,《大正藏》第55册,第38页下。

[32] 隋彦琮撰《众经目录》卷4,《大正藏》第55册,第175页上。

[33] 拘夷国是佛般涅槃的地点,其间比丘尼持五百戒。据《高僧法显传》录:“拘夷那竭城,城北双树间希连河边,世尊于此北首而般泥洹。自此东行由延到毘舍离国。”姚秦鸠摩罗什译《大智度论》卷2,《大正藏》第25册,第66页中:“如佛般涅时。于国萨罗双树间,北首将入涅。”刘宋求那跋陀罗译《杂阿含经》卷35,《大正藏》第2册,第253页上:“一时,佛住国,力士生处,坚固双林中”,“尔时,世尊涅时至,告尊者阿难:汝为世尊于双树间敷绳床,北首,如来今日中夜于无余涅而般涅。”

[34]《历代三宝记》卷8,《大正藏》第49册,第77页上-中:竺佛念于“前秦符氏建元年初来入长安366左右),时秘书郎赵正请僧伽跋澄及昙摩难提等出众经论,当世名僧莫能传译,众咸推念。”

[35]《历代三宝记》卷8,《大正藏》第49册,第77页上。《开元释教录》卷25,《大正藏》第52册,第984页中-下录:“僧纯拘夷国得十诵尼戒梵本”,“长房录云僧纯于拘夷国得梵本”

[36]《开元释教录》卷3,《大正藏》第52册,第510页下。

[37]《历代三宝记》卷8,《大正藏》第49册,第75页中。

[38]《开元释教录》卷3,《大正藏》第52册,第504页上-中。

[39] 五代释景霄撰《四分律行事钞简正记》卷9,《续正藏》第48册,第237页中-下。

[40] 曹魏昙谛译《羯磨》,《大正藏》第22册,第1064页下。

[41] 刘宋求那跋摩译《四分比丘尼羯磨法》,《大正藏》第22册,第1067页上。

[42] 曹魏康僧铠译《昙无德律部杂羯磨》,《大正藏》第22册,第1049页中。

[43] 刘宋釋僧璩撰《十诵羯磨比丘要用》,《大正藏》第23册,第498页下。

[44] 唐爱同录《弥沙塞羯磨本》,《大正藏》第22册,第214页中。

[45] 唐道宣《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卷1,《大正藏》第40册,第7页中。

[46]《善见律毗婆沙》卷17,《大正藏》第24册,第793页上-794页下。

[47] 明永海述《佛说目连五百问戒律中轻重事经释》,《续正藏》第44册,第913页下。

[48] 姚秦佛陀耶舍《四分律》卷34,《大正藏》第22册,第811页上。

[49] 东晋佛陀什、竺道生译《五分律》卷16,《大正藏》第22册,第111页下。

[50] 宋惟显编《律宗新学名句》卷1,《续正藏》第59册,第673页下。

[51] 唐道宣《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卷1,《大正藏》第40册,第14页下。

[52] 这里指求那跋摩。

[53] 唐道宣《关中创立戒坛图经》,《大正藏》第45册,第813页中。此事并录《高僧传》卷三“僧伽跋摩”传,下文有详细论述,兹不赘述。

[54]《关中创立戒坛图经》,《大正藏》第50册,第379页上。

[55] 《高僧传》卷8,《大正藏》第50册,第379页中。

[56]《大宋僧史略》卷2,《大正藏》第54册,第243页上。

[57] 祗洹寺用《僧祗律》,慧义就“踞食”习惯是否要更改与时人有对话,记录于《弘明集》。笔者认为,慧义代表守旧方。

[58] 北魏郦道元《水经注》卷25“泗水”,巴蜀书社,1985年,第417-426页。(以下所引《水经注》版本同)

[59] 汉班固撰,唐颜师古注《汉书》卷25上,郊祀志第5上,中华书局,1999年,第1001页。

[60]《水注经》第417-418页。

[61]《水注经》第418-426页。

[62] 见《晋天子司马昌明与僧朗书》、《符坚与僧朗书》、《慕容垂与僧朗书》,《广弘明集》卷28,《大正藏》第52册,第322页上-中。

[63]《四分律行事抄批》卷7,《续正藏》第42册,第798页中-799页上。

[64] 东晋法显《高僧法显传》,《大正藏》第52册,第865页下:“法显住此国(狮子国)二年,更求得《弥沙塞律》藏本,得《长阿含》、《杂阿含》,复得一部杂藏,此悉汉土所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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