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僧中授具足戒的“遮难”问题
作者:真体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2年04月09日
内容提要:僧团为简别出家者是否有资格求受具足戒,事先提出一系列问题以询问戒子,此一系列问题总称为“遮难”。本文参照道宣律师《四分律行事钞·受戒缘集篇》中对十三重难、十六轻遮的解释,并查阅诸律中制定遮难的缘起及意义,大致学习一下僧中受具足戒前所问遮难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
关键词:遮难 十三重难 十六轻遮 羯磨
作者真体法师,中国佛学院2007级研究生。
前 言
写本文的缘起,是笔者陪着学院新招收的2007级学僧中22名未受戒者,前往江西云居山真如禅寺求受三坛大戒。其间与同学们朝夕相处,各位同学经常向我咨询一些问题,例如:受戒前所问“遮难”是什么意思?具体包括哪些内容?为何要在受戒前问“遮难”?这个问题,是出家后求受大戒取得比丘——僧人资格,非常重要的问题。因此,我萌发了撰写此文的念头。然而遮难有多种,在居士五戒、沙弥十戒、比丘戒、比丘尼戒以及菩萨戒等各种戒法中随着层次的提升,遮难的内容也随之增加。因本人对戒律学习肤浅及写作能力有限的关系,本文暂时只能对授比丘戒前所问的遮难进行探究,最后略为提及比丘尼的遮难。律藏典籍浩如烟海,诸部律中制定遮难的缘起、意义以及开缘又各不相同。参照道宣律师《行事钞·受戒缘集篇》中对十三重难、十六轻遮的解释,查阅诸律中制定遮难的缘起及意义,说明遮难的概念及主要内容。下面我们先来看遮难的定义。
一、何为“遮难”
(一)“遮难”的名义
“遮难”一词,按照字面上的解释,[1]“遮”即遏止、拦住的意思。《说文·走部》:“遮,遏也。”[2]《篇海类编·人事类·走部》:“遮,拦也,遏也”。[3]“难”即抵挡,拒斥。《集韵·换韵》:“难,阻也”。[4]在律中规定,沙弥进受比丘戒时,教授师为简别其是否有资格求受具足戒,必须事先把能够障碍受戒的一系列问题以询问戒子,此一系列问题总称为“遮难”。开合为“十三重难”和“十六轻遮”。“难”一共有十三条,它的自性原本是恶,只要占其中任何一难,今生就不允许在佛法中出家,毕竟不是受具足戒的根器,因此被拒绝制止,所以称为“难”。在《四分律》中佛陀规定:
有十三种人,未受大戒不应受,若受应作灭摈:自言犯边罪、犯比丘尼、贼心受戒、破二道、黄门、杀父、杀母、杀阿罗汉、破僧、恶心出佛身血、非人、畜生、二根。是为十三种人未受大戒不应受,若受应灭摈。[5]
“遮”共有十六条,它的自性原本不是恶,所以又称为“轻遮”。只是以求受者不适于受戒,为了护持圣教,防止世人讥嫌的缘故,所以遮止不得受戒。求受戒的人只要占此“难”和“遮”的其中之一,就不得受具足戒。但若有犯轻遮的,只要想办法消除,仍可以到僧中来求受戒品。
(二)学习遮难的意义
对一位欲求受具足戒的沙弥而言,在受戒之前先了解、学习并且熟读背诵遮难的名相、内容,是非常有必要和有意义的一件事。因为它对我们的得戒与否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例如问:“汝有犯边罪耶?”如果不懂得戒律,是根本不会明白“边罪”的名称和内容。有的人自幼学习外道经论(佛法以外的一切世间书籍)、杂学,后来归佛出家了,来受具戒,根本没有听说过遮难是什么东西。在正式受戒时的问难,戒子莫名其妙,临场不知所措,最终使问难不能成立,戒法也就不能成立了。所以在受戒之前,先要有教授师“出众问缘”,其目的是在问难前先向戒子们分别说明遮难的具体内容,因为这不是作羯磨法,所以戒子听了不算贼住。在戒子们一一领解之后,戒师与戒子在受戒前都能达到广泛透彻的交流,一问一答,清楚明了,教授师对戒子才能依法判断准确无误。待登坛作法时问遮难的程序就能如法顺利地进行。受戒的如法成就,戒体的纳受对一位清净、虔诚求受具足戒的沙弥而言,是多么重要的一个环节,所以在沙弥阶段,对十三重难,十六轻遮的学习,是十分必要的。下面我们先来看遮难的具体内容。
(一)十三重难的内容
1、边罪
所谓“边罪”,是指曾经受过佛戒,不舍戒而又犯了杀人、行淫、偷盗五钱以上、妄称自己是圣贤等四条重戒,于是便被弃于佛法大海的边上,不能再来求受戒法,所以称为“边罪”。蕅益大师云:
谓曾受佛戒,犯四重禁,即是佛法海外人也。若破十戒、八戒、五戒中重戒者,诚心悔过,犹许进具。若破具戒,永不许受。[6]
如《行事钞》中说:
边罪难者,谓先受具戒毁破重禁。舍戒还来欲更受具。此人罪重,名佛海边外之人,不堪重入净戒海也。乃至准论,白衣五戒、八戒、沙弥十戒,破于重者,同名边罪。[7]
在家居士若已先受五戒、八戒,沙弥若受十戒,破了四重戒的,都算是犯了“边罪”。这样的人是不允许出家求受大戒的。佛曾说:
犯边罪人不得与出家,不得与受具足戒。颇有犯边罪得与出家,得与受具足戒,成出家得具足戒耶?答有。若比丘尼犯不共波罗夷罪,彼舍戒转根成男子,得与出家受具足戒,成出家得具足戒。[8]
犯边罪的人不得出家,不得受具足戒。但《萨婆多论》中设有一问:有没有犯了边罪的人可以出家、可以受具足戒,而且出家受戒得戒的特殊情况?答言:有,若比丘尼犯了八根本重戒,她舍戒还俗后通过性别转变成为男子身,仍然可以出家受戒,这样出家受戒也成。要知道,这种性别的转变并不是现在有的人到医院经过手术变性达到的,而是其人自身生理发生变化,这种人很少,但并非没有。律典述及,可见我佛戒律的详尽周密周全,无以复加。
2、犯比丘尼
犯比丘尼,指求受戒者于白衣时玷污过受持净戒的比丘尼,使其毁坏梵行。《四分律》中记载了犯比丘尼的事迹:
尔时众多比丘,从拘萨罗国道路行,往黑暗河侧。其中一比丘言:此中曾有白衣与着袈裟者共行淫。众人问言:汝云何知?答曰:我即彼之一数。尔时诸比丘以此因缘白佛,佛言:若犯比丘尼者,于我法中无所长益,不应与出家受大戒;若出家受大戒者,应灭摈。[9]
道宣律师在《行事钞》中说:
四分等律并云污尼,不明净秽。故世行事者云:汝不犯清净尼不?[10]
意思是说:只要有人染污了比丘尼,不论此比丘尼是否清净,只要染污了,就算是戒障。
从世俗社会的角度来说,与正式夫妻以外的男或女随便发生两性关系,佛教称之为“邪淫”。这种行为尚且违背了世间的伦常道德,有伤风化。更何况染污了欲断烦恼、修梵行、为了生死、证涅槃的修道者呢?除比丘尼外甚至包括沙弥尼、式叉摩那尼亦是出家修道,远离世俗五欲六尘的缠缚,为人天师范。而今不恭敬、迎接、礼拜、供养,却反染污其净行,坏其道业,其罪过之大,可想而知。因此污尼一事,判为重难。
3、贼心入道
有的外道为了得到利养或为盗法而加入僧团,或在俗家时,曾偷听过众僧说戒、羯磨,以及冒充比丘或比丘尼身份参加僧团的法事,都称为“贼住”,佛不听出家。《四分律》中记载:佛在世时,曾经有一国家,米谷昂贵,祈求难得,唯有我佛弟子多得供养。有一年少外道见此情形,便自己剃除了须发,身着袈裟,手执钵器入众中食。诸比丘问他:“有几岁?何时出家?和尚是谁?阿阇梨是谁?”他都说不知道。诸比丘又问:“你是谁?”他回答说:“我是某甲外道,见佛及僧大得供养,见已便生此念……”便陈述了他来入僧团的动机。这时比丘们将此因缘秉白佛陀,佛言:
自今已去,贼心入道者,于我法中无所长益,不应与出家受具足戒,若出家受具足戒应灭摈。[11]
这是佛陀规定不许与贼心入道人受戒的缘起。
如上所说,有外道人为了得到利养,自己剃度出家,佛规定没有受具足戒的,不应给他受,如果已经受具足戒的,得戒。如果曾经参加过众僧的说戒羯磨,已经受戒的,应灭摈。[12]《四分律》中说:若至一人、二人、三人、众僧所共羯磨说戒,皆灭摈。按其意思来理解,乃至与一位比丘作众法对首,都成戒障。比如:说戒、自恣等法,即使是众法心念,也属戒障所摄。若对他三人已下的对首法,四人已上其余的和合法,只要不参加作羯磨都不成难。《善见律》中说出家有三种偷:
一、偷形。无师自出家,不依大僧腊次,不受他礼,不入僧法事,一切利养不受;二、偷和合。有师出家,受十戒往他方,或言十夏,次第受礼,入僧布萨,一切羯磨,受信施物;三、二俱偷。总上二种。[13]
其中第一种是偷形,如果没有参加过羯磨法事,没有受僧礼拜供养,只是因为饥饿的缘故来出家的,得戒。《五百问事经》中说:如果沙弥诈称自己是比丘,乃至接受过其它比丘一礼拜的,是名贼住难。《四分律》中只强调是否参加过众僧羯磨说戒,而没有说是否听懂,以及愚痴的原因是否听懂羯磨说戒的内容。《摩诃僧祇律》中说得更为具体些,若沙弥想:“说戒时到底在说些什么内容”,便去偷听。若聪明的人,记得作羯磨时前、中、后所说的内容,则不得为其受戒。若生性愚痴或偷听时心里想着其它事,记不得作羯磨时说的话,则此人得受具足戒。如果有人自己出家披着袈裟,没有经过布萨等活动的,可以为其受戒,反之则不得。所以灵芝律师说:“若屏唱私读,非是僧中正作,未具闻者,定非成障。”《摩得勒伽论》说:自己不知道年满二十才能受戒,或者不知道自己的年龄,后来才知道自己年龄未满,如果已参加过众僧的布萨羯磨,便算是贼住。《四分僧戒本》中疑恼戒云:
若比丘年满二十,当与受具足戒。若比丘知年未满二十,与受具足戒,此人不得戒,诸比丘亦可呵,彼愚痴故,波逸提。[14]
对于这种受戒而又没有得戒的人,有智慧精通律藏的法师应该告诉他,这样不得戒,应年满以后再来受戒。
关于比丘尼的情况,《十诵律》说:比丘尼如法舍戒后,如果重新再受戒,不得戒,也称为贼住难。
4、破内外道
破内外道,又称坏二道,指原本为外道[15]后来入佛道,没过多久又舍戒还复外道,现在又舍外道而欲入佛道。道宣律师在《行事钞》中说:“彼此通坏,志性无定”。[16]《四分律》中佛说可以度外道出家,但是有个前提,就是必须在僧中为他受沙弥戒,经过四个月的考查。如果他的志性柔和,信心坚固,才可以为他受具足戒。《行事钞》中有一问答:
问:信邪来久,何故先与沙弥戒耶?答:信此投归,若不以十戒调柔,违相不显,又彰佛法深妙,渐次授法,不同外道一往不简。[17]
有很多人有这样的疑问,这种人既然信邪外道已经很久了,那为什么还要先为他受沙弥戒呢?理由有二点:第一,此人到底是否真心来投佛出家,如果不以十戒来调柔他的身心,那么他与佛法相违背的一些行为现象就显现不出来。第二,先为他受沙弥十戒,可以彰显佛法的深妙,戒法的授受有次第,不同于外道混为一谈。
5、黄门
按照中国的传统,五方配以五行,中方属土为黄色。天子居中,其宫门用雌黄[18]涂染,所以称宫门为黄门,此宫门多为阉人守护,因此后世又以黄门比喻阉人。然而古代有黄门侍郎的官职,却不是阉人。秦汉的时候,郎官给事于(就是办事于)宫门之类的,称黄门侍郎,或简称黄门郎,黄门侍郎的职责是充任皇帝的侍从,传达诏命。自东汉设为专官以后,历代都沿用。随着皇帝个人的不断集权,逐渐参与机密,官位不高却非常重要。道宣律师在《行事钞》中说:
黄是中方之色,昔刑其势,号曰阉人。以卫中禁之门,故曰也。[19]
古代有宫刑,被割掉男根的人称为阉人。周密《齐东野余·黄门》:“世有男子虽娶妇而终身无嗣育者,谓之天阉,世俗命之曰黄门。”在佛教中,将没有生育能力的男子称为黄门。律中将黄门分为五种,称为五种不男,(一)生不能男,指天生不能行淫的人。(二) 犍不能男,指生已腐烂,或因虫啖等而截去男根的人。 (三)妒不能男,指见他人行淫而产生嫉妒心后男根才能生起来。(四)变不能男,指欲行淫时,忽然失去男根的人。(五) 半月不能男,指半月能淫,半月不能淫的人。《摩诃僧祇律》卷二十三有“六种不男”[20]之说,即生、捺破、割却、因他、妒、半月六种。其中,捺破不男,指妻妾同时生子,因两女彼此相互嫉妒,所以将对方幼子的男根捺破。割却不男,指王公大臣取人割却男根,准备作为阉吏役使。因他不男,指因被他人触摸,身根勃然而起。佛陀规定了:
是六种不能男,不应与出家。若度出家受具足者,越毘尼罪。[21]
《行事钞》云:
此不男者,虽秉人类,形微志弱,无任道器,反增欲染,虽进学业,终无登趣,故曰也。[22]
佛教不允许黄门出家受戒,是因为恐怕这种人因自己的形体不健全(没有丈夫的形相)而导致悲观失望,志气不坚固(没有刚勇的个性),不能成为弘扬教法的根器,反而增加欲染,不能精进修学佛法。当然,这是就通常而言,在历史上也有个别特殊的事例。如律中说“大操大志者”,西汉太使公——司马迁便是传诵千古的一例。他是中国历史上伟大的史学家,因直言进谏而遭宫刑,却因此更加发愤著书,创作了名震古今中外的史学臣著《史记》,为中国人民,世界人民流下了一笔珍贵的文化遗产。对于前人这种坚忍不拔的毅力是值得后人学习的。当今是一个社会主义的文明时代,从社会的法制观念和道德伦理来看待“黄门”问题,我们不能歧视这样的人。道宣律师在《行事钞》中说:
世中多有自截者,若依《四分》应灭摈。文云:若犍者,都截却也。今时或截少分,心性未改者,兼有大操大志者。准依《五分》应得。彼文云:若截头及半得小罪,都截,灭摈。《四分》云:若被怨家、恶兽、业报落等,应同比丘法。若自截者,灭摈。不明分齐。《五分》云:时有比丘,为欲火所烧不能堪忍。乃至佛诃责言:汝愚痴人,应截不截,不应截而截。告诸比丘,若都截者灭摈,犹留卵者,依篇忏之。准此以明。则未受具已截者,终无明教。必须准前勘取,依余部为受。[23]
根据律典记载,佛在世时曾有比丘把自己的男根截去。这种情形,若依《四分律》讲,此人应灭摈。这里说的犍,是指全部截掉而言,如果只是截去少分,而心性没有改,志向远大,依《五分律》所说,应该得戒。如果截头或一半,得突吉罗罪,应忏悔。如果都截,则应灭摈。《四分律》说:如果被怨家所截或恶兽所啖,或是业报所至自己脱落等,应还共比丘法,不应灭摈。如果是自己截去的,就应该灭摈,不论多少。《五分律》讲:有比丘被欲火所烧,忍受疼痛而自截男根。佛诃责言:大愚痴人,应该截去的(欲心)不截去,不应该截去的(男根)却截去了。由此因缘告诸比丘,若都截掉的应该灭摈,还留下卵的,应该依篇聚忏悔。对于还未受具戒就截去的情况,《四分律》中没有明文规定,但可依《五分律》所说截去多少的程度来判定。以下是五逆罪。
6、杀父。
7、杀母。
杀父杀母,此“杀”字确切的讲,应该为“弑”字,以下杀上如臣对君,子女对父母。杀父母的例子,在《四分律》卷三十五中有记载:有个外道杀了自己的母亲后,常怀忧愁,见到沙门释子多修善法,便欲从佛出家学道,以此来灭除自己的罪过。等他到了僧中,诸比丘问:“你是谁?”他回答说:“我是某甲外道,我故杀母……”。叙述了他杀自己母亲的起因和经过,诸比丘听后,将此事秉白佛陀,佛言:
杀母者,于我法中无所长益,若未出家,不得与出家受具足戒,若与出家受具足戒,应灭摈。[24]
可见,佛说杀父、杀母名为戒障。至于杀父母为何判为重难?在《羯磨疏·诸戒受法篇》中,道宣律师有这样的解释:
杀父母者,人非化生,业寄胎报,假彼遗阴,以成己体,育养恩深,理应反报,方兴逆害,祸深障重,故为重难。[25]
的确,父母是我们生长身体的根本,为人子女应当竭力孝养侍奉,以报父母的养育之恩。如古人所说:“父母者乃子之所天,理当竭力孝顺不违其意。冬温夏清,昏定晨省,奉养无方,服劳靡间。聊尽人子之道,少酬生育之恩”。父母的养育之恩,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是永远也报不尽的。乌鸦反哺,羔羊跪乳,禽兽尚知报答父母养育恩。作为万物之灵的人,不但不知孝养其亲,而且反用恶心嗔心妄加弑害,这种泯灭人性的做法,与佛陀教法的根本是相违背的,为天地所不容,鬼神唾骂。《地藏经》云:“若有众生不孝父母,或至杀害,当堕无间地狱,千万亿劫求出无期”。[26]犯了这样的逆恶重罪,还欲来僧中求度出家,那是佛法所不能容许的。
中国自古以孝治国,《诗经·蓼莪》一文中有生动形象的描述:“哀哀父母,生我劬劳。…父兮生我,母兮鞠我。拊我蓄我,长我育我,顾我复我,出入腹我。欲报之德,昊天罔极…”由此可思之,父母养育我们的千辛万苦,杀身亦难报于万一。佛教是竭力提倡以孝为本的宗教,在《梵网经》中着重强调“孝名为戒,亦名制止”,提倡将天下一切众生当作父母来孝顺承事,更何况当生的父母呢?
8、杀阿罗汉
阿罗汉惑业已尽,德行圆满,为世间福田,随缘应供,能令众生种植福慧,世人应当恭敬供养。若人不起敬仰难遭之心,反而加以嗔恶弑害,同上杀父杀母一样,业重障深,都是属于五无间的罪过。因此佛言,杀阿罗汉名为戒障。
9、破僧
这里的破僧是指“破转法轮僧”,若破羯磨僧则不属于障难所摄。破羯磨僧是指同一界内两个僧团同时作法,犯中品偷兰遮罪;破转法轮僧是指立异师异说,另组教团。如佛在世时,提婆达多立邪五法[27]破如来四依、八正道,得上品偷兰遮罪。佛陀时代有提婆达多建立伪佛,当今时代也有类似的情况,有人邪见自称是佛陀的转世,教人称念他的名号,可以离苦得乐,其实这也属于“破法轮僧”的范畴。佛说破法轮僧名为戒障。
10、出佛身血
佛是三界导师,四生慈父,能令众生悟明自心,出离苦趣。若不知恩报德顶戴供养,而反加逆害,出佛身血,即使未达到目的,由恶心而成重难,其罪过应堕无间地狱。佛世时,提婆达多派人去刺杀佛陀未遂,后更生嗔恶心掷石害佛,迸出小石片伤佛足指,提婆达多因此堕阿鼻地狱一劫。曾经有耆婆为佛治病,因为好心的缘故,以针刺佛身上的小脓包,后得生梵天一劫。《摩诃僧祇律》云:邪五法破法轮僧、出佛身血,佛灭后无。然今值末世,若有人以嗔心恶心,烧毁损坏一切佛像及佛舍利、宝塔并诸大乘经典,都算是出佛身血的逆恶重罪,这样的人不允许出家受具足戒。
以上杀父、杀母、杀阿罗汉、破法轮僧、出佛身血称为五无间罪,其中杀父、杀母违背恩田[28];杀阿罗汉有违福田;破法轮僧障他正道;出佛身血兼违恩福。
11、非人难
指天、龙、阿修罗等八部鬼神变化成人形来求受具足戒。《五分律》中记载因有修罗厌患老死,化作人形来僧中受戒,后往居士家应供,独自一人吃了五百份食物,招世人讥嫌,所以佛陀制有此难。另外还记载了天子、阿修罗子、犍闼婆子变化成人形来受戒的事迹。在《善见律》中有龙来求度出家,佛不允许,其原因是:
不得度龙者,何以故?龙不得禅定道果故。龙有五事,不得离龙身。何者五?一者行淫时。若与龙共行淫,得复龙身,若与人共行淫,不得复龙身;二者受生不离龙身;三者脱皮时;四者眠;五者死时。是为五事,不得离龙身,迦楼罗乃至释提桓因,不得出家。[29]
可见,佛说不得度龙是因为龙不能得禅定道果。龙在五种情况下不离龙身,迦楼罗乃至释提桓因亦不得出家。在这里只说了非人是鬼神变化而来的,其实也通天道、阿修罗道、鬼道、地狱道四趣。
12、畜生难
指畜生变现为人身来受戒,律中记载有个名叫善见的龙王因厌患龙身,变化为外道来出家受戒,因熟睡后现出本形。因此佛制定:
畜生者,于我法中无所长益。若未出家,不得与出家受具足戒;若已与出家受具足戒者,当灭摈。[30]
此处以龙来受戒为缘起,其余诸畜生也是同样被遮止的。道宣律师说:以上非人和畜生二趣,若以本来面目来到僧团中,那么僧团还可以认识他,恐怕他是变现而来,所以才要问难。非人及畜生都是报身微劣,不能承受比丘道法。若碰到道德修养极深或社会地位极高的人,来求受戒法,若问他:“你是畜生吗?”他听到这样的话可能会感到很奇怪,甚至生气,所以应该从容委婉地问,以达到本意,不致使听者难堪。
13、二形者
二形指同时具有男女二根(男女生殖器)的人,不同于黄门。学受比丘戒,作住持佛法的道器,必须志节清卓,性格坚定,才能弘道利生。二根形兼男女二境,必定志向懦弱,性不坚定,所以判为障难。《善见律》中将二根分为三种情形:
二根有三种:一者自受胎,能令他受胎;二者自受胎,不能令他受胎;三者不能自受胎,能令他受胎。此三种人悉不得出家受具足戒,若已受具足戒,应灭摈。[31]
第一种情形,能自己受胎复能令他受胎,就是有女性的卵子和子宫,又有男性的根和精子;第二种情形,只能自己受胎不能令他受胎,就是女性的器官和功能较为突出;第三种情形,只能令他受胎,就是说男性的器官和功能较为突出。这三种人都不得出家受具足戒,若已经受了戒的应灭摈。律中规定如果是二形来受戒,虽然已经受戒也应灭摈。若是原先受戒而后来变成二形的,失戒。更何况起初带着二根来受戒,那是坚决不允许的。
以上十三重难若按三障来分类:黄门爱欲多,以烦恼障收,并且不能男又属报障所摄;边罪、污尼、贼住、破内外道、杀父、杀母、杀阿罗汉、出佛身血、破僧九条属于业障所摄;非人、畜生、二形三者属于报障所摄。如图所示:
以上十三难缘大致如此。受戒前必须遮止的问题还很多,《四分律》中列出了十六条,如下所述。
(二)十六轻遮的内容
轻遮有十六种,向受戒者询问时,于十六遮中,合衣、钵为一,合父、母为一,合五病为一,而成十遮。即:
1、称自己名
2、称和尚名
3、年满二十否
以上三条,若不自己称名,不称和尚名字,年不满二十岁,只要占其中一条定不得戒,因较重要所以列在诸遮之前。《四分律》中佛说:
有三种人,名为不得受具足戒。不自称字;不肯称和尚名;教乞戒而不乞;是为三种人不得受具足戒。[32]
虽然定不得受戒,但是只要告诉他称自己的名字就行了。称和尚名是为了防止无师自出家的情况。和尚译为力生,三乘道力,五分法身,都须仗和尚威力而生,依止和尚学习出世间的法则。求受戒法,若无和尚,戒体无从发生,因此受戒时不但要称和尚名,认取和尚慈相,若不记得名字相貌,受戒不得戒。并且按古来的规矩,受戒以后,凡遇节腊,结制解制,更当怀香礼拜得戒和尚,若遇路途遥远,不得亲承侍奉,应焚香礼拜,遥空称名致敬。
若年不满二十岁的,受戒定不得戒。若在不知道自己年未满二十岁的情况下,已受具足戒的,可以用数胎法来计算自己的真实年龄。《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十三云:
若有人近圆时,年实未满,而作满想。后有亲属报云不满,应数胎月闰月,若满者,斯名善受。若不满者,退为求寂,应更与受近圆;若不尔者同前贼住。若有人年满十九,作二十心,而受近圆,后经一年亲属来见,报云不满,或自忆知不满,或年十八而受近圆,后经二岁,同前忆知。斯等皆名善受。正教难逢,是开听故。
如果通过数胎,年龄仍未满二十岁的,就应当退为沙弥,待年龄满后再来受戒,若不这样,便算是贼住。若有人年满十九岁,自己不知道自己真实年龄,以为已满二十岁,后来知道自己并未满二十;或有十八岁就受戒的,经过两年后,才知道自己真实年龄。以上两种情况,是允许受戒的,因为正教难逢,所以开许。中国佛学院传印法师在《四分戒本述义》中,解释波逸提第六十五“与年不满戒”时这样说到:
《戒本疏》举例说,若有沙弥系腊月三十日出生,虚岁二十,正月初一日受具足戒。其实他只有十八岁零两天。若加以胎期九个月----这是按一般常人说,若罗云处胎六年,生死苦比丘(胁尊者)在胎六十年,亦有五月在胎便诞育者,不可依准。大分道俗典文,九月在胎。九个月中有四个大月,按小月计,则为九个月零四天。再加以包含胎期在内十八年九个月零六天间的闰月,通常为五年二闰,则可得八个月。再将僧中半月半月说戒,皆按小黑月十四计算,是即,每年中说戒共有二十四次。小黑月十四天,年有六次,白月及大黑月十五天,年有十八次。今则权巧方便,将此十八次皆作十四天计算,则每年可省出十八天。十年可省出一百八十天。其人若十八岁,则省出三百三十四天,为十一个月零四天。
如果胎期九个月零四天,闰月数八个月,半月说戒依黑月计算为十一个月零四天,此沙弥实岁数十八岁零两天。一共合计:此沙弥二十岁满足尚多余四个月又十天。
今世“十八岁成人”之说,已被普遍公认,由此数胎、数闰,可知其根据。世人至此,已具备承事活动的能力。出家受具,亦自应顺理成章。[33]
4、衣、钵具足
因恐怕有贼住之人借他人衣钵来受戒法,所以有此二问。衣、钵是恒河数诸佛圣贤的标志,应当须珍敬爱护。因此衣钵必须自己有,若借他人衣钵或是没有的,不成受戒。如果是向别人借来的衣钵,应依价值给钱。《五分律》说可以劝说物主施舍给受戒人。但没有讲得不得戒的问题。《萨婆多论》中设一问答:
问曰:若无衣钵必得受戒者,何故必须衣钵?答曰:一、为威仪故;二、为生前人信敬笃心故,如猎师着袈裟,鹿以服善故,则无怖心;三、以表异相故,内德既异,外相亦异。[34]
无衣钵也应当得戒,但是既然如此,为什么必须要衣钵具足呢?其理由有三:第一、为了具足出家人的威仪;第二、为使在家人生起信心,如过去曾有猎人身穿袈裟打猎,鹿因见到穿着袈裟的人而不生恐惧;第三、为了显示僧众与世俗的外表有别,内德也不同。以上是按照《萨婆多论》的观点,而《四分律》却是“没有衣钵不可以受戒。”两部律文不同,其实这是部别不同的缘故。
5、父、母听
未得到父母应允而私自出家,会招致其父母的悲恼和对佛教的讥嫌,故有此问。为人子女,得父母养育哺乳,历尽千辛万苦,才将其抚养成堂堂七尺男儿。若欲出家学道,于情于理,应当得到父母恩准,才能离开,如若不然,不得受戒。佛陀规定:
父母于子多所饶益,养育乳哺冀其长大,世人所观。而诸比丘,父母不听辄便度之。自今已去,父母不听,不得度令出家,若度,当如法治。[35]
父母不允许出家的,《善见律》说:如果到了其他国家去出家,不须问父母。又说:若父母允许出家,后来还俗的,若欲再出家,应当请示父母,父母不允许不得出家。《僧祇律》说:若是亲生儿子,父母不许出家的,则此国、他国都不能度。如果是自来儿、养儿,在他国可以受戒。《十诵律》说:养儿若出家,应问所养母。
6、负债人
即询问有无负债。印度有在家负债,出家即不再索的风气,因而收负债人出家,招受了世人的讥嫌。《四分律》中记载:曾经有逃避债主而出家的,后来到外面乞食,被债主捉住,债主生嗔恚心说:‘沙门释子尽是负债人’。因此佛制定负债人不得出家。道宣律师说:欠债不还的,各部律都只说不应出家,按理若偿还,应该是可以出家的。
7、奴
指奴仆。若受雇于人,要出家的,应得到雇主的同意。佛世时因比丘度奴出家,遭到奴隶主们的讥嫌。印度当时是奴隶制社会,奴隶的人身自由权属于奴隶主所有,逃来出家的奴仆,自然不应与受戒。奴隶主自己放送的,则开许度出家成受戒。这是根据当时社会形势所定的,今后根本无奴,我们通过学习可以窥见佛世方轨的合理。奴的种类依《僧祇律》中说有五种:
家生、买得、抄得、他与、自来。家生者,家中婢妾生;买得者,雇钱买得;抄得者,抄邻国得;他与者,他人与;自来者,自来作奴。[36]
其中,自家奴仆生的、用钱买来的、打仗赢得的俘虏这三种,在此国或他国都不得度。别人给的、自己跑来的奴仆,在其他国家可以度。若奴的主人不放,不应让他出家,若已出家的,不应驱出界外。若与出家受具足戒的,得越毘尼罪。《善见律》讲,若奴主说:“奴有道心的可以放他出家,若没有道心的,还复为奴身”。若是这样说的,不得度出家。有的奴主发心放奴仆去出家,依《出家功德经》所说,放奴婢出家,能得无量福德。《四分律》中没有讲放的事,只是讲了自己来出家可度不可度。《五百问事轻重经》中说:如果知道是佛的奴仆而度出家的,犯重罪。如果原先不知道,后来知道而不遣还的,也犯重罪。僧奴和佛奴也是一样的。
8、官人
指任公职的人。佛世时因度波斯匿王的勇将出家,王失去勇将而生讥怨,故制。律中所言官人如今天的公务员,若要出家,必须得到所在的机构或单位的同意,审慎考查是否影响国家建设、人民利益而定。在《摩诃僧祇律》中官人分为四种:
或有名而无禄;或有禄而无名;或有禄有名;或无名无禄。是中有名无禄;有名有禄者,此国不听出家,余国亦不听。有禄无名,此间不听,余处听。无名无禄此间听,余处亦听。[37]
以上经文是说有名位的官人,无论有没有奉禄,此国他国都不能度;有俸禄却没有名位的官人,在其他地方可以度;没有名位也没有俸禄的,任何地方都可以度。由此可知,俗人来出家,理所应当为他受戒。
9、丈夫
丈夫的定义,是胸怀远大,立志成佛。环境如何恶劣也改变不了他的节操,;忧愁喜悦也不能动摇他的心志,能八风吹不动,稳坐如泰山,这样的人堪称为人中大丈夫。因此《四分律》中说,年满二十才可以受具足戒,因为此时才能忍耐寒、暑、饥、渴、风、雨、持戒、日中一食、忍恶言及毒虫十事,是丈夫相。《摩诃僧祇律》中说:二十岁以上,七十岁以下,有堪忍出家事的能力,若不足二十岁,或超过七十岁,不应与受具足戒。
10、五种病
五种病分别是:癞病、痈疽、白癞、干痟及癫狂。癞即疥;痈疽是毒疮;白癞是白廯,即白秃风;干痟是痟瘦病;癫狂是指精神不正常的,不得度有这五种病的男子出家。因佛世时,有耆婆童子能治病,但只为佛及比丘僧治。有人为了请他治病,欲把家中一切财产甚至妻子送给耆婆作使唤,耆婆也不为他们治。于是生病的人都来出家,待病治愈后便还俗了。以此因缘,佛令不得度五种病人出家。若人有此五种病的,前面四种还可以受戒,狂病中分为三种,如果完全不知道好坏的,不应与受戒。《善见律》说癞病有多种:
有白癞、有黑癞、疥癣,皆入癞,亦不得出家。癞癣下至如指甲大,亦不得出家。如指甲大,若在露处,增长不增长,悉不得出家;若屏处不现,增长,不得出家;若不增长,得出家。若瘤病在露处,增长不增长,不得出家;若屏处,不增长,得出家。若小时有疣病,大便失,得度出家,此非瘤病,是故得出家。[38]
无论白癞、黑癞、疥癣都算是癞病。癞癣最小如指甲般大,在身体明显处,无论增长不增长都不得出家;长在身体隐避处,若增长不得出家,若不增长得出家;瘤病也如此。若小时有疣病,长大后消除的可以度出家。癞病由二种原因造成:一是由造恶业所感;二是身体四大不调所致。在《阿育王经》曾有疥癞须陀洹、疮痍阿罗汉的名称。如果是出家以后长癞的,可以与僧共作一切僧事。但吃饭时不要让他在大众中,以免产生讥嫌,这是《萨婆多论》所说。以上十六轻遮中,受戒人应该有无实答,其中有得戒,有不得戒,如行事钞中说得非常详细,在羯磨疏里,南山律祖有“师资名字及丈夫三,此定须有,缺非戒缘,衣钵余者……至时增减,通人情也。”的结断,由此可见出古人对戒法的灵活应用。
三、尼众的遮难
以上就男子而言,比丘尼的遮难与比丘稍有不同,而且各律本所传也不一致。依《四分比丘尼羯磨法》所载,十三难中,第二犯比丘尼改为犯净行比丘。十遮中,第五父母听否的父母改为父母夫主;第七奴改为婢;缺第八官人;第九丈夫改为第八女人;第十的五种病改为:癞、痈疽、白癞、干痟、癫狂、二根、二道合、道小、常漏大小便、涕唾常流出,另加第十学戒清净。《四分律》中佛说:
不应以小小颜貌便遣使受戒;……不应授血出者大戒;……不应授月水不出者大戒;……不应授无乳者大戒;……不应授一乳者大戒;……不应授二道烂坏者大戒;……不应授二道烂臭者大戒;……不应授二根者大戒。[39]
可见不应与女子中常血出者、月水不出者、无乳者、一乳者、二道烂坏者、二道烂臭者、二根者受大戒。《十诵律》中说以下几种情形:二根、二道合、常有月忌、常无月忌、少有女相,这样的女子不应与出家受具足戒,若已出家受具足戒的当灭摈。佛说以上几种情形“因不能女,于我法中,不生善法比丘尼故。”[40]《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杂事》说:不应出家,纵受近圆,不发律仪护,可速摈出者:二形、二道合、常流血女、无血女、身道小、根不具足(此是黄门女)。若有女人来求出家,应须先问。若不问与出家者,师主得越法罪。[41]
结 语
以上大致介绍了关于僧中受具足戒前所问遮难的意义及内容,从中可以看出佛陀不允许犯十三重难、十六轻遮的人来出家受具足戒,其根本原因是为了护持圣教与防止世人的讥嫌。作为一名住持三宝,为人天师范的代表佛教僧团的比丘,所具备的条件不仅要有庄严的仪表,丰厚的学识,更重要的是要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和深厚的宗教情怀。佛陀顾及到教团的整体形象,为简别不适于出家受具足戒的人进入僧团,而设立了十三重难。十六轻遮,则原本不是受戒的难缘,为了防止世人讥嫌而制,若能按大乘方法行“无生忏”成功,仍可以到僧中来出家受具足戒,由此可窥见佛法的圆融无碍。作为新时代的年轻比丘,我们应该深切体悟世尊制定种种戒法及律仪的根本目的和精神,佛陀所考虑到的问题是全方位的,是多方面的,以凡夫之智难以测度,这只是片面臆测之词而已!
[1]见于《汉语大字典》三卷本,下卷第3877页,四川辞书出版社、湖北辞书出版社,1986年12月第二次印刷。
[2] 见于《汉语大字典》三卷本,下卷第3877页,四川辞书出版社、湖北辞书出版社,1986年12月第二次印刷。
[3] 同上。
[4] 同上,下卷,第4109页。
[5]《四分律》卷60,《大正藏》第22卷,1014上。
[6]《重治毘尼事义集要》卷11,总第8297页,福建莆田广化寺印行。
[7]《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受戒缘集篇第八》,第三册,768页,福建省太姥山平兴寺三行基金会印行,2000年,第一次印刷。
[8]《萨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1,《大正藏》第23卷,569上。
[9]《四分律》卷34,《大正藏》第22卷,811下。
[10]《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受戒缘集篇第八》,第三册,769页,福建省太姥山平兴寺三行基金会印行,2000年,第一次印刷。
[11] 《四分律》卷34,《大正藏》第22卷,812上。
[12] 《四分律》卷34,《大正藏》第22卷,812上—中。
[13]《善见律》卷17,《大正藏》第24卷,792上。
[14]《四分僧戒本》,《大正藏》第22卷,1027中。
[15] 佛在世时,印度外道有96种之多,中国有五部六册白莲教及玄门种性等各种教派,都称为外道。
[16]《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卷8,41页,唐·道宣律师著,宋·元照律师记。福建省太姥山平兴寺三行基金会印行,2000年,第一次印刷。
[17] 同上,第40页。
[18] 雌黄,古人用作涂抹文字,点校书籍的颜料。见于《汉语大字典》下册,4596页中对“黄”字的解释⒁,四川辞书出版社、湖北辞书出版社,1995年,第一次印刷。
[19]《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卷8,41页,唐·道宣律师著,宋·元照律师记。福建省太姥山平兴寺三行基金会印行,2000年,第一次印刷。
[20]《摩诃僧祇律》卷23,《大正藏》第22卷,417下。
[21]同上。
[22]《四分律羯磨疏济缘记》卷13,25页。唐·道宣律师著,宋·元照律师记。福建省太姥山平兴寺三行基金会印行,2000年,第一次印刷。
[23]《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卷8,41页,唐·道宣律师著,宋·元照律师记。福建省太姥山平兴寺三行基金会印行,2000年,第一次印刷。
[24] 《四分律》卷35,《大正藏》第22卷,813页上。
[25] 《羯磨疏济缘记·诸戒受法篇》,第1336页。唐·道宣律师著,宋·元照律师记。福建省太姥山平兴寺三行基金会印行,2000年,第一次印刷。
[26]《地藏菩萨本愿经》,《大正藏》第13卷,779页下。
[27] 提婆达多利用“如来常称说头陀、少欲知足、乐出离”的精神,自倡五法:一、尽形寿乞食;二、 尽形寿着粪扫衣;三、尽形寿露坐;四、尽形寿不食酥盐;五、尽形寿不食鱼及肉。蛊惑新学无知比丘,追随他离开了僧团。
[28] 恩田指供养父母师长有恩德的人,则可以生长福芽。《优婆塞戒经》卷三云:“报恩田者,所谓父母、师长、和尚。”《俱舍论》十八曰:“害父母,是弃恩田,如何有恩?身生本故。”
[29]《善见律》卷17,《大正藏》第24卷,792中。
[30]《四分律》卷35,《大正藏》第22卷,813上。
[31] 《善见律》卷17,《大正藏》第24卷,792下。
[32]《善见律》卷17,《大正藏》第24卷,792下。
[33]传印法师著《四分戒本述义》第379页,北京佛教文化研究所出版。
[34] 《萨婆多论》卷2,《大正藏》第23卷,512下。
[35] 《四分律》卷34,《大正藏》第22卷,810上。
[36] 《摩诃僧祇律》卷24,《大正藏》第22卷,421下。
[37] 《摩诃僧祇律》卷24,《大正藏》第22卷,420上。
[38] 《善见律》卷16,《大正藏》第24卷,789下。
[39] 《四分律》卷48,《大正藏》第22卷,926下。
[40] 《十诵律》卷40,《大正藏》第23卷,294上-中。
[41] 《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杂事》卷32,《大正藏》第24卷,364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