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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传佛教二部僧戒刍议

作者:觉灯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2年03月21日

 

 

内容提要:本文试在梳理汉传二部僧戒的授受历史的基础上,结合大陆佛教传授二部僧戒的相关疑难问题,提出一些肤浅的认识。

关键词:二部僧戒 历史溯源 教理疑难 实际问题

作者觉灯法师,中国佛学院2003级律学硕士研究生。

 

 

 

 

一、二部僧戒溯源

 

从佛陀教授受比丘尼戒法的历史上看,出家女众所受的比丘尼戒法不外乎以下几种:“八敬比丘尼、善来比丘尼、破结使比丘尼;羯磨受中,有遣信比丘尼;十岁曾归比丘尼;十八童女二岁学戒二十众比丘尼;边方义立十众比丘尼。前二唯局佛世,后五通于像末”。1这是说比丘尼有五类,八敬、善来、破结使等三种比丘尼为一类。所谓八敬比丘尼,仅指大爱道同五百释迦女(此说依《四分律》,若依《五分律》说“余五百尼,十一众受”。见下文注6),依佛敕受八敬法而生发比丘尼具足戒;而善来、破结使比丘尼在理性上与善来、破结使比丘无别,男女二众都有,但这种成就具足戒的殊胜因缘在女众边似乎没有实例。若概括以上三种比丘尼的共同特点,那就是她们的具足戒不须经过僧众羯磨法。如八敬、善来比丘尼仅限佛宝住世之时,需依佛陀威德力开许、感召方得成就(因为八敬法唯佛能制,“须发自落、袈裟俱著”的“善来”因缘仗佛摄受)。破结使比丘尼以破除见思、道证无学(至少初果须陀含)为根本,以出家愿行为助因,在时间上不限佛世,从理性上说像法、末法时都可以。[2]

以下几种比丘尼戒法要通过僧众羯磨来完成。像遣信受具、边方义立十众受具不无方便开缘之处。如遣信受具是对于有受戒难缘的女众开设的通过对信使代表作羯磨法而感戒的善巧办法。而边方义立十众受具是说在边远地区,因为僧众极少的缘故,对于男女二众的羯磨人数可由二十众减至十众。由于这两种比丘尼戒在作羯磨法的地点、人数方面都有通融之处,所以十岁曾归、十八童女二岁学戒二十众比丘尼戒就更加正规一些。十岁曾归比丘尼是说对于曾经出嫁为妇的女众只要十二岁即可受具足戒,因为她们曾应对世事,吃苦耐劳,非常成熟,只须二岁学戒,不须再多加考察,所以在年龄上就不必二十岁了。不过她们的受戒仪轨与“十八童女二岁学戒”者是一样的,都是在二十众白四羯磨法中得戒。[3]象这种受戒方式,就是本文所要讨论的“二部僧戒”受戒法。

关于二部僧戒的缘起,清朝书玉律师(见月律师弟子)说得比较清楚:

 

律云:式叉摩那学戒已,从比丘僧乞受大戒,此是如来成道十四年间,度大爱道等出家,金口亲宣八敬中第四法也。由是式叉尼学戒已,必集二十众清净僧尼,授具足戒。若少一人,作法不成,授者结罪,谓众不满数。不能令尼感发无上增上戒故。[4]

 

“式叉摩那”的意思是学法女,其所学戒法是在沙弥十戒的基础上再加式叉摩尼六法,时间两年,主要目的是考察她在佛门中习惯与否及在出家前受孕与否。出家尼众经过二年的式叉摩尼法学修后,再依八敬法第四法规定从大僧求戒,授戒人数必须是清净僧尼戒师各十人共二十众,若缺少一人即不能令求戒尼得戒。至于二部僧戒受戒法依佛说是“制依大僧”的,首先在正授戒前须具八缘:1、明请(尼)和尚法(尼和尚僧腊十二夏,尼羯磨、教授师六夏、尼尊证五夏)。2、安受者所在(安排受戒者在眼可见而耳不可闻处立)。3、差教师法(僧白二羯磨差教授师)。4、教师出众问法(教衣钵名相、问遮难等)。5、唤入众法(教授师问过受戒者,向尼和尚禀白)。6、明乞戒法(教授师教受戒者乞受大戒)。7、戒师白和法(作单白羯磨法)。8、对众问法(问遮难、作开示)。其次是正授本法(成为“本法尼”),最后是正授戒法(尼和尚等十师带本法尼往大僧中受戒,大僧边也有和尚等十师,重问遮难,授比丘尼戒体,授比丘尼戒相,说四依法等)。[5]

通过上述可知二部僧戒在古印度的形成经过和授受方式,那么这种戒法传至东土的因缘又是怎样的呢?据《羯磨疏诸戒受法篇》说:“若依神州,自宋以前,究勘僧史,尼一众受,如诸律中,八敬受戒,但专爱道;余五百尼,十一众受。”由此可见,比丘尼戒在刘宋以前是在一众边受,也就是《五分律》所说的,象“余五百尼”一样,在十位僧众、一位尼和尚的羯磨法中受。中土比丘尼在二众(僧、尼各十众,共二十众)中受具足戒的开始,是在刘宋文帝元嘉七年(公元前430年),有罽宾沙门求那跋摩在扬州译出《善戒》等经,后来师子国八位比丘尼来此地(师子国二部僧戒制系公元前三世纪阿育王之女、摩哂陀之妹、僧伽密多比丘尼所传),中土尼众就向求那跋摩要求重新在二众中受戒,求那跋摩即安排那八位尼师学习汉文,又向印度方面邀请比丘尼,希望让传戒的尼师凑足十人。可惜求那跋摩在元嘉十年(公元前期433年)九月便圆寂,幸好在同年有印度僧伽跋摩来到扬州,第二年(公元前434年),师子国铁索尼等三位比丘尼来到扬州,尼众人数达到十人,二众受戒因缘具足。[6]中土尼众就礼请僧伽跋摩为师,在南林寺前园中,搭建戒坛,新受二部僧戒。[7]其后这些仪法,在律藏中都有记载。如唐南山宣祖的《随机羯磨》、《比丘尼事钞》中就有说明。至于此后二部僧戒的授受情况,自刘宋以来,二部僧戒一直沿传不断,《僧史略》中说:

 

及建武(齐明帝)中,江北诸尼乃往僧寺受戒,累朝不辍。近以太祖(赵宋)敕,不许尼往僧中受戒。[8]

 

也就是说直至宋太祖在开宝五年(公元972年)发诏敕时才废止:

 

男女有别,见载礼经,僧尼无间,实紊教法。自今应两京及诸道、州、府,尼有合度者,只许于本寺趣坛受戒,令尼大德主之。[9]

 

从此以后,尼众只得于己众边得本法而已,不再往僧寺受加法。后来不知从何时开始尼众复只在大僧边受戒法,而废其本法。直至清时,见月律师在丁未年春(公元1677年)复兴二部僧戒,其弟子书玉律师在康熙四十二年(公元1703年)据此仪式著《二部僧戒授戒仪式》,[10]此后二部僧戒制实行如何也不可知。及至当代,比丘尼大德隆莲法师等恢复二部僧戒,自1981年以来,即先后在四川尼众佛学院、洛阳白马寺等地组织传授二部僧戒。[11]再至199711月,又在广州无着庵为尼泊尔等国外尼众传授二部僧戒,[12]目前全国佛教界正在推行此种戒法。

 

 

二、二部僧戒疑难

相对于当代僧众来说,二部僧戒还有一个推广普及的过程,因此也会有一些需要澄清的疑问。作者不浅陋,试着予以讨论。

 

1、    出家女众为什么要在僧、尼二部中受具足戒,只在僧众、或尼众边受戒可否?

尼众如果只在本部这边受戒,那只能算是“本法尼”,还没有得到“比丘尼”戒体。这正如求那跋摩所说“所以先令作本法者,正欲生其信心,为受戒方便耳。至于得戒,在大僧羯磨时生也”。[13]再有尼众如果只在大僧边受戒,也就是由沙弥尼、式叉摩尼直接受“比丘尼”戒,而缺少“本法尼”这个层次。如果这样,受戒尼虽然得戒,但大僧戒师得罪。这个方面求那跋摩也说过:“尼不作本法者,得戒,得罪。”[14]关于大僧戒师得什么罪的问题,台湾惠敏法师认为:

 

至于戒师应该结何等罪?从上述求那跋摩答词中的“有尼众处不二岁学,故言得罪”一句,可推知由于一部受戒法虽然戒子得戒,但是在受戒程序上不能说没有瑕疵,因此比照其余有关受戒之戒条,如:波逸提121“度童女年不满受具戒”、波逸提122“不与二岁学戒羯磨戒”、波逸提131“未满十二夏度人戒”等之结罪原则,即和尚尼结波逸提罪,众僧结突吉罗。[15]

 

按此标准可知,求戒尼若不受本法而直接从大僧得戒,和尚要结波逸提罪,众僧(即坛上九师)结突吉罗。至于比丘尼为什么需要在二众边受戒?如求那跋摩所说,尼众先在本部这边受本法,是为了帮助她们生起信心,是促使尼众得“比丘尼戒”的铺垫工作。真正的比丘尼戒体要在比丘、比丘尼二十众作羯磨法时得。[16]再有《业疏记》中说尼众“惑深故多滞,智浅故少信,喜慢故不敬”,[17]所以需要依此戒法令其生信、起敬、得戒。宣律师则认为“二十众受者,为明女报惑深智浅,喜生慢怠,必欲受具,僧尼各十,方发胜心,因二众为名也”。[18]可见女众要受二部僧戒,是针对她们的业报差别而出发,是为了对治她们的生性习气,希望通过比较隆重的羯磨仪式,来促使她们生起难遭遇心、无上信心,感得清净戒体。这也可以显示出羯磨法的原则性和摄受性,倒不是轻视女性的作法。

 

2、尼众受完本法后,需要当天(不得过宿)到大僧边受加法吗?

在书玉律师《二部僧戒授戒仪式》未有明确规定。该书第十八篇“本法尼往大僧中受戒法”中说:

 

五分律云,若作本法羯磨完,复集十比丘尼往比丘僧中,乞受大戒,准义加仪,理无默往,或当日或次朝,鸣椎集界内诸尼僧。彼和尚尼应通白大僧。[19]

 

由此可知,尼众戒师在引新戒往大僧中乞受大戒之前须作羯磨法告诸尼众,不过在往大僧边乞戒的时间上没有确定,即当天或第二天都可以。

但在《四分律比丘尼戒本》波逸提法中有明确规定:若比丘尼,与人授具足戒已,经宿方往比丘僧中,与授具足戒者,波逸提。[20]这是说,尼戒师如果没在当天把新戒带到大僧中受具足戒,尼戒师是要犯波逸提罪的。而佛之所以制定此戒,当时的因缘是某尼师度众把关不严,度化一些有病障之人,引起僧众讥嫌之故。当然这条戒中有以下几条开缘:病难,道路难,恶兽、贼难,水火难,不得自由难,命难、梵行难。[21]

那么再来讨论书玉律师为什么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因,是不是考虑到尼寺与僧寺的路途距离问题,也就是路途遥远当天难以到达、往返的“道路难”?当然这只是作者臆测,律师实意不能明知。不过书玉律师在介绍见月律师当年传授二部僧戒时说:

 

众学戒女,随来求具,行持半月,略谙威仪。先老人(见月律师)命密照尼为和尚,扬州超尘尼为羯磨,真州圆证尼为教授。遴选德腊尼为七尊证。统摄诸受戒尼四十余位,出界往山(宝华山)南一叶庵集彼部尼僧,先授本法,次日和尚尼鸣集众,通白如来教敕已,同坛上九师,领众尼登山乞受大戒。[22]

 

由此可知,见月律师可能是鉴于“道路难缘”而在次日方授尼众大戒的。若就目前规定的三百新戒数额来说,虽然现在的交通工具比较方便,但在数日内连续作羯磨法、坚持当天完成尼众本法与加法,还是有“赶时间、抢速度、打疲劳战”的弊病,这也可能是书玉律师没作硬性规定的原因,而这也是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据说国内某地传戒,把大僧十师请到尼寺去,这倒不失为减少尼众奔波之苦的办法。如果尼寺与僧寺相隔较近,再把僧、尼二众登坛的时间错开,那么这场关涉僧家命脉的佛事就会办理得更加从容些。

 

3、就目前国内传授二部僧戒的方式来看,僧、尼新戒在一天内同登一坛如法否?

若依过去尼众只在大僧边受戒的传戒方式,在男众新戒登完戒坛后,再安排女众新戒登坛,因此就没有上述疑问。现在传授二部僧戒,在几天内僧、尼二众上、下午轮流登坛,因此就有新戒认为男女二众在一天内同登一坛不如法,戒坛被破坏了,不能得清净戒。其实不然,戒坛的清净与否,关键是“结界”,结界如法,戒坛就清净,十师或二十师如法作授戒羯磨后就能成就。如《随机羯磨》中直接说到尼众受具足戒前在大僧边结界之事:“五分律云:义准尼僧自结大界,护别众过。”[23]也就是说,尼众在大僧边重新结界后,其羯磨作法的合理性是没有问题的。再依《行事钞》说:

 

二明不失略述五种。一非法恶心解者不失。律云,恶心解净地不成。例准。二僧尼互结。善见云,比丘于尼界上结界不失,尼同得成。[24]

 

这也就是说僧、尼二众可以在同一处结界,无论僧界、尼界,僧尼二众都可重新结界。那么戒坛也不例外,尼众也可依僧界再予结界,所以自然也可登坛受戒,并没有破坏僧界,也就是戒坛的清净。不过为了保证授戒羯磨法的清净如法,除了相关的参预人员之外,其它人众是禁止进入戒坛的,因此说这里不存在男女、僧俗的分别。从严格的意义上说,如果他既不是传戒的律师,也不是求戒的戒子,那么他即使是传戒道场的常住比丘,也是不能进入传戒法堂的大门的。这就显现了戒坛神圣、超然的一面;当然,如果说真有一位不懂传戒规矩的在家女众冒然闯入戒坛,我想那也不至于达到“破坏戒坛”的地步。

 

4、本法尼在大僧边作受戒羯磨,尼和尚一定要在场吗?

按照正规要求,尼和尚也是二十师之数,且要代表本法尼向僧和尚乞请戒法,是不能缺场的。[25]但在国内传戒道场,所礼请的尼和尚大多年事已高,在体能上受不了连续几天为数百戒子作羯磨法仪式的辛苦。所以有的尼和尚在大僧边作受戒羯磨时,即由其他律师代替。这在律中是不许的。虽然说得戒和尚是僧和尚,尼和尚等是尊证中数,但她的摄受作用还是不可或缺的。所以说尼和尚是不能缺席的。当然,对于得戒和尚来说,即使身体不行,也得坐在戒场上,哪怕是不说话,羯磨文由羯磨、教授二师代理也可。因为《四分律》上明文规定:“和尚离见闻处受具足戒。佛言,不名受具足戒。”[26]这就涉及到得戒体的问题了,不能不慎重。如果以此推理,尼和尚在授本法尼戒法时,也有戒体的问题,也是不能请人代理的了。

 

 

三、相关问题的思考

目前国内所传的二部僧戒,总还有一些事理不相融的地方。

如尼和尚年龄大、身体差,一般都受不了在僧、尼两边作羯磨法的劳顿,多由其它尼师代替的问题。其实尼和尚的戒腊要求只要十二夏,行持如法、通达律事即可;再针对中国的戒场来说,在传戒期间不仅仅是要圆满三坛大戒羯磨法的法务,还有许多繁重的传授大量佛门规矩的僧教育工作需要去做,这也需要付出大量的精力。因此根据这两方面的要求来说,如果真正从传戒如法的角度上看,要是有一批专门的传戒律师(年富力强、经验具足)以及传戒道场(设施齐全、律风整肃)来担当传戒重任还是比较如法一些。

再就传戒的形式、内容来说,有的律师就感慨排班、迎请等仪式花费时间太多,戒和尚、羯磨、教授等三大师的说法内容太“书本化”,不利于戒子理解。因此就形成“仪式三、五十分钟,说法三、五分钟”的特点。再有传戒的整体时间虽然有一个月之久,但真正讲解戒律的时间一般都只有二、三天,所以这大概也是戒律不为人所了解的原因之一吧。对于这些问题,就需要传戒十师及引礼们能够较好地掌握正范仪规的精神实质和具体运用原则。也就是说如何把书中的文言文转换成使受戒者听得懂的语言,如何通过适度的仪式来教育戒子而又不浪费戒子过多的时间和精力,所有这些问题,都亟需十师及引礼们加强自身建设、提高驾驭从仪范形式到精神实质的能力。

总之,戒场上的这些情况如果不能得到圆满解决,将会直接影响到二部僧戒的传授效果。如果传戒的仪式与内容能够比较恰当的结合,最起码戒子们会对戒律有一个比较正确的理解,再者僧、尼二众登坛的时间或许也不会那么紧张,更重要的是佛教“绍隆僧宝、续佛慧命”的伟大事业有望开创出一个如法如律、良性循环的新兴局面来。

 



   [1道宣著,《随机羯磨》卷上,《大正藏》卷4,第499页中。

[2] 元照著,《济缘记》卷十二,《 续藏经》卷64,第766页下-767页上。

[3] 元照著,《 济缘记》卷十二,《续藏经》卷64,第768页下-769页上。

[4] 书玉著,《二部僧授戒仪式》卷上,《续藏经》卷107,第230页上。

[5] 道宣著,《 随机羯磨》卷上,《大正藏》卷40,第498页下-第501页中。

[6] 元照著,《济缘记》卷十二,《续藏经》卷64,第769页上、下。

[7] 志磐著,《 佛祖统纪》,卷三十六,《大正藏》卷49,第344页下。

[8] 《大宋僧史略》卷中,《大正藏》卷54,第238页下。

[9] 《宋大诏令集》第860页,台北鼎文出版社。

[10] 书玉著,《二部僧受戒仪式》卷上,《续藏经》卷107,第230上-第231上。

[11] 参见裘山山著《隆莲法师》,巴蜀出版社。

[12] 法音》中国佛教协会编,1998年第2期第37页。

[13] 道宣著,《 行事钞》卷十五,《大正藏》卷40,第51页下。

[14] 同上注。

[15] 惠敏著,《 戒律与禅学》,法鼓文化出版,第106页。

[16] 道宣著,《 行事钞》卷十五,《大正藏》卷40,第51页下。

[17] 元照著,《济缘记》卷十二,《续藏经》卷64,第768页下。

[18] 同上注。

[19] 书玉著,《二部僧受戒仪式》卷上,大正藏卷107,第243页下。

[20] 佛陀耶舍译,《 四分律比丘尼戒本》,《大正藏》卷22,第1038页下。

[21] 佛陀耶舍译,《 四分律》卷29,《大正藏》卷22,第764中、下。

[22] 书玉著,《二部僧授戒仪式》卷上,《续藏经》卷107,第230上。

[23] 道宣著,《随机羯磨》卷下,《大正藏》卷40,第500页中。

[24] 道宣著,《 行事钞》卷上,《大正藏》卷40,第18页上。

[25] 参见注[19]

[26] 佛陀耶舍译,《四分律》卷35,《大正藏》卷22,第814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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